陵水县一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经营者获刑半年

21.02.2017  10:33

  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对陵水县局移送的陈某某使用工业松香脱猪头皮毛加工卤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禁止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年-2016年,陵水县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4起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案,截至目前陵水县法院对涉案当事人4人均已判处刑罚。该案件在公开审理时,陵水县局组织了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旁听,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份子,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2017年,陵水县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稽查办案能力,狠狠打击“四品一械”违法犯罪行为,保一方百姓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