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限购解读:量身定制保障本地居民需求

23.04.2018  16:22

  4月22日晚,海南省委省政府召开《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我省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省住建厅厅长霍巨燃在会上对该通知做了解读,表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继续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要求海南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防止房价大起大落,要制定预案,稳定市场预期,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推动形成全省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

  霍巨燃称,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回归房子的居住属性,调整优化房地产区域结构、产品结构、租售结构,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将“量身定制”政策保障本地居民住房需求

  霍巨燃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海南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本地居民,缓解房价上涨给本地居民带来的住房压力,使本地居民更有获得感,《通知》提出,首先要做好住房保障和供应工作,今后会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

  霍巨燃称,要实行最严格的规划管控和节约用地制度。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海南的绿水青山,坚决不做房地产加工厂,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降低海南省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

  《通知》提出,落实好《海南省总体规划》,实行最严格的规划管控和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设用地供应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

  为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省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按照全省“一盘棋”统筹的思路,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根据总量控制、稳定市场的原则,从省级层面加强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报建和预售管控。

  商品住宅全域限购分三个层面

  此次《通知》提出,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霍巨燃介绍,此次全域限购是按三个层面进行限购。

  一是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二是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三是目前未实行限购的其他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在此前的限购政策中,已经对本省居民、非本省居民购房作出社保缴纳等限定条件。霍巨燃在今天发布会上进一步强调,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同时,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坚决防范炒房投机行为,实行严格的贷款和转让限制。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无论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还是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的住房,都要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为防止捂盘惜售和随意涨价,稳定房地产市场,《通知》要求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作者:孙慧 罗浩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有关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本地居民住房保障和供应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海南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本地居民,使其更有获得感。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琼建房〔2018〕80号),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推动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二、强化“多规合一”,从严土地、规划管控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设用地供应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研究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和指导已出让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转型用于发展其它产业或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等。属于闲置土地的,按《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省级统筹管控

  按照全省“一盘棋”统筹的思路,加强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报建和预售管控。各市县在办理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许可和预售许可之前,须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按照总量控制、稳定市场的原则,进行严格把关。

  四、实施全域限购

  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各市县要加强购房资格审查,规范住房交易行为。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五、严格限贷、限制转让和价格备案管理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要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要强化对市县的随机抽查、定向督查和明察暗访。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未完成价格备案进行销售或超出备案价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经纪机构及人员备案资格,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对协助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对购房资格审核不严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加强监测预警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对商品住宅量价波动较大情况及时预警并做好预案;要加大对恶意炒作、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要及时解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时起施行。此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