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 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31.07.2015  22:43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7月31日表决通过,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停止实施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等22项行政审批事项。

  记者注意到,停止行政审批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非政府投资工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新建和技改项目核准”改为备案制,实行备案管理。下一步将通过制定负面清单模式进行管理,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领域。停止“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将进一步放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促进投资创业。

  此次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涉及发改、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文化广电、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为了切实降低就业创业创新门槛,推动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恢复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附表格: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机关

备注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省发展改革委

 

3

非政府投资工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新建和技改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18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第28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8

拍摄馆藏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第27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9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9项、《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0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2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1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0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0项

省司法厅

 

13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

省民政厅

 

1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5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核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三条、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6

成立教育类社会团体审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九条

省教育厅

 

17

成立教育类基金会审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省教育厅

 

18

成立文化体育类社会团体审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九条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9

成立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六条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20

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六条

省科技厅

 

21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省民政厅

此3项为“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子项

22

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审批

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6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此项为“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