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念斌案”再现需更完善的制度设计
8月22日上午,福建省高院终审宣判念斌无罪。2006年,2名幼童因食物中毒死亡,12天后,念斌被认定投毒。此后8年,念斌4次被判死刑,但他坚称遭刑讯逼供,3次上诉,终被判无罪。
念斌无罪释放,正如他的律师张燕生所说“要多表扬法官,鼓励他们纠正冤案”。是的,如果没有二审法官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恐怕已经蹲了8年牢狱的念斌还将无限期地蹲下去。但是,对于此案我仍然有一个疑问,如果这一案件,福州中院只是判处念斌死缓抑或是无期徒刑,他还能获得自由吗?
我持悲观态度。回忆念斌的审判过程,福州中院一审判处念斌死刑后,福建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福州中院仍然判处念斌死刑,之后,福建高院没有再坚持原先的意见,维持了中院的判决。事情的转机是在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复核之后,最高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最终,念斌才有机会无罪释放。如果当初福州中院判处念斌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那么,他的案件就没有机会提交最高法院复核,也就在福建高院维持原判了。即便他的家属千辛万苦上访获得再审机会,那也是在福建高院再审,能否无罪释放,那也是一个未知数。
由此可见,许许多多的没有机会提交到最高法院复核的案件,根本就没有念斌的“幸运”,恐怕就是被“疑罪从轻”了。如此看来,念斌案还只是个案,防范冤假错案,还需要更完善的制度设计,路漫漫其修远兮。
首先,必须摒弃司法实践中的“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协调案件的“潜规则”,法院要真正做到独立办案。迄今为止,媒体揭露出了许多冤错案,往往都有政法委协调案件或者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影子,而念斌案同样有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因素。最高法院去年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公检法联合办案。孟建柱书记也指出,政法委不再协调个案。但是,这些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执行,还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其次,防范冤错案还必须有赖于法官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坚守,以及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监督。念斌案存在着种种疑点,但是,福州中院三次审判,无一例外地还是判处其死刑。这里面原因很复杂,但理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是坚持“疑罪从无”不冤枉一个好人,还是坚持“疑罪从有”不放过一个坏人,决定着被告人的命运。另外,福建高院在第一次二审时发现疑点,发回重审,但在第二次二审却是维持了原判。由于改判下级法院的判决,往往意味着下级法院办了错案,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上级法院能否有力地监督下级法院,也影响到“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
由此进一步的是,死刑判决有最高法院复核,等于有三审终审,但是,对于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等案件,却只有二审终审,许多案件没有更高审级法院审理,无法摆脱地方干扰,难以贯彻“无罪推定”。因此,能否考虑对重特大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设立三审终审,由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院,来最大程度地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防范冤错案。
最后,在念斌案中,众多证据指向警方有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的嫌疑。其实,在许多冤错案中,往往伴生着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的问题。在念斌案中,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清楚事实真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同时,我们更希望,对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等行为有更完善的防范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