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5年!海口拟出台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实施办法 三类情况可有偿收回

19.03.2020  09:30

      3月18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资规局获悉,为规范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海口已拟定了《海口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有效期5年。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3月17日8:00至26日17:00前,将意见发送至海口市资规局。

      《意见》明确,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由海口资规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政府原因和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大小后,参考闲置土地的市场评估价格,按照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政策、“两个暂停”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因一年内消除政府原因存在困难导致土地闲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征收补偿安置不到位、土地清表未完成、地块规划条件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意见》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政府原因的,有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受理答复,或者受理后政府原因未消除的,应认定政府原因是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一原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宗地不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等不能报规报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报规报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该宗地被查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期间内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影响土地开发的。

      《意见》还明确了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金额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