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假药一审竟判无罪?检方抗诉后二审改判

29.12.2015  12:47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案,获得海口中院改判。

  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永诚港商行销售保婴丹、猴枣除痰散、鹧鸪菜等24种产品,经食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上述假药销售价格为10606元。

  2014年12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数量较少,且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判决李某某无罪。经审查,美兰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药品,不属“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其销售假药种类多、数量多,销售金额达万余元,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述“少量”的情形;且销售的假药中有以婴幼儿为使用对象的药品,多为内服药,若使用不当对身体健康将产生不确定的危险性,不能认定为“危害不大”。

  经美兰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支持美兰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对李某某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通讯员黄春梅记者王登海)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