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国有林区将试点划出建设用地

03.02.2017  15:19

重点国有林区将试点划出建设用地

本报讯记者王钰报道国家林业局与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有序开展重点国有林区内建设用地划出试点,依法解决重点国有林区内农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稳妥处理有关权利冲突和涉林权属争议。

通知》规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经国有林业局等林业单位申请,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会同国家林业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国有林地使用权。重点国有林区内经原林业部或国家林业局依法同意划出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申请,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纳入地方属地登记,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通知》要求,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探索将城镇建成区等建设用地从重点国有林区中划出,纳入地方属地登记。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区分颁发林权证时建设用地已经形成并在林权证范围内、颁发林权证后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颁发林权证后建设占用林地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等不同情况,分类研究、深入探索,提出划出标准和具体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地区建设用地划出后,所涉林业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变更登记,划出的建设用地由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时已经与周边乡镇村组签订地块划出认定书的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依据属地登记的原则,按照法定职责办理登记。依法登记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重点国有林区内存在权证重叠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达成的处理协议涉及林权变动的,应当征得国家林业局同意;协商不成的,可以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权利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点国有林区内的涉林权属争议,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力争及时有效解决争议,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创造条件。有关涉林权属争议解决前,国土资源部暂不对争议部分进行登记。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王钰)(编辑:杨玉兰)

(2017年01月25日 WWW.YUNCAIJING.COM摘于 中国林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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