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里的“毒派对”,上百人聚集…澄迈这家酒吧老板栽了!

07.05.2020  11:02

      5月6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获悉,4月17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判处被告人杨某成、王某征、王某存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3年初,被告人杨某成、王某存、王某征三人共同出资经营澄迈县金江镇某酒吧,在营业期间,该酒吧的工作人员多次反映有客人吸毒的情况,但三人为避免酒吧的生意受影响,没有制止客人在该酒吧里吸毒的行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长期放任客人在酒吧里吸毒。

      2014年12月10日凌晨,澄迈县公安局的民警对该酒吧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了121名吸毒人员,经检验,其中有86人于9日晚上或次日凌晨在该酒吧里吸食“K粉”“神仙水”等毒品。同年12月11日,澄迈县公安局对该酒吧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吧缴纳了罚款,并在整改期满后,又重新营业。营业期间,被告人杨某成、王某存、王某征仍然没有采取措施禁止吸毒人员在该酒吧里吸毒,并在发现有客人吸毒的情况下,仍放任不管。

      2016年10月23日凌晨,澄迈县公安局的民警对该酒吧再次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了12名吸毒人员,经检验,其中有7人于22日晚上或次日凌晨在该酒吧里吸食毒品“摇头丸”和“神仙水”等毒品。同年10月23日,澄迈县公安局对该酒吧再次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月13日,澄迈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吊销了该酒吧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2019年7月16日,澄迈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成、王某存、王某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5日将其三人抓获归案。

      2020年4月1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成、王某存、王某征明知他人在其经营管理的酒吧内吸食毒品,仍多次为他人提供场所和服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在本场所内发生,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决不能为了招揽生意或者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禁绝毒品,人人有责。经营者、管理者更应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依法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平安健康的娱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