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修邮政条例 用户寄件拒绝验视不予收寄
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18日电(记者 李学山)今天下午,海南省邮政管理局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新修的《海南省邮政条例》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今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邮政条例>的决定》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决定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共修改14条,其中10条为对原条文的修改,4条为新增条款,条例修改后,总条数由61条增加到65条。《海南省邮政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据介绍,该修改决定紧密结合海南邮政业发展改革实际,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主要内容:一是村邮站运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法定化。修改决定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政府购买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对委代办邮政普遍服务行为的监管。修改决定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签订代办协议。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同时,对违反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给予相应处罚。三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情况、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强化寄递安全的法律责任,对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安全制度等情形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针对目前快递企业收寄禁止、限制物品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修改后的《海南省邮政条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如该条例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对物品收寄和邮件、快件处理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影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此外,修改决定还明确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寄递企业数据联网、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限、邮政规划、违法泄露用户信息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陈凯表示,修改后的《海南省邮政条例》适应了海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海南省邮政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进一步强化海南省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加强委代办邮政普遍服务行为监管、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推进海南省邮政行业依法治理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