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2岁少女遭遇亲生母亲家暴 持刀威胁禁上学

19.03.2016  16:58
广州12岁少女遭遇亲生母亲家暴 持刀威胁禁上学 - 海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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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img.hkwb.net

■3月8日上午,郭某在孙某送女儿上学至校门口时,突然手持介纸刀拦住孙某珊,威胁其不让上学。通讯员供图

  白云法院发出反家暴法实施后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14日,白云区12岁少女孙某珊在父亲的代理下,向白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母亲郭某骚扰、跟踪、接触她及其近亲属。白云法院受理后,于16日发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快报记者 谢源源 通讯员 缪伟奋 万鹏

  母亲辱骂威胁并禁止女儿上学

  12岁的未成年人孙某珊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她的亲生父母孙某和郭某于2003年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协议离婚,约定她由母亲郭某携带抚养。孙某珊在随母亲郭某共同生活期间,郭某多次辱骂孙某珊,常因琐事将其逐出家门、禁止上学,且常制止父亲孙某探视女儿。得知上述情况后,父亲曾在2006年后接女儿至深圳居住生活两年,之后孙某珊仍随母亲生活。

  孙某与郭某因女儿探视问题发生多次纠纷。2014年4月,父亲诉至白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诉讼期间,母亲代孙某珊向学校请假,以“家庭困难,无人照顾孩子”为由让女儿停学。经审理,白云法院依据孙某珊本人要求随父生活的意愿,及其实际未正常上学对自身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事实,判决孙某珊变更由父亲携带抚养等内容,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孙某珊随父亲生活,并陆续在深圳及广州就读小学。

  2016年3月4日下午放学时分,母亲郭某突然堵在孙某珊学校门口,意图将其强行带走。孙某珊拒绝的同时,向学校保卫员救助。学校当即派出老师、门卫等进行协调,父亲孙某及警察也到场处理。郭某不仅拒绝调解,还对众人实施辱骂等过激行为,引发群众围观,造成场面混乱。后郭某被带至村委治安队继续进行调解,但其仍持续对在场人员进行谩骂,阻挠父亲和女儿离开。2016年3月8日上午,郭某在孙某送女儿上学至校门口时,突然手持介纸刀拦住孙某珊,威胁其不让上学。后经治保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及时化解夺下刀具,孙某珊才得以脱离危险。

  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孙某珊因不堪母亲辱骂、威胁和暴力胁迫,在父亲的代理下,于3月14日向白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母亲郭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白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调阅案发当日视频记录及公安机关笔录,查明申请人孙某珊遭受其母亲暴力威胁的情况。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法院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方意见。

  2016年3月16日,白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内容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威胁申请人孙某珊及未经其父亲孙某同意带走申请人。二、禁止被申请人郭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孙某珊及其相关近亲属。同时向郭某宣布了违反保护令的相应后果。随后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当地街道及公安机关进行了送达。

  法官支招

  遭受家暴莫惊慌 人身保护令牌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填补了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法律空白,对于反家暴、保护家暴侵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自我保护,无论是夫妻任何一方还是子女,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由于主张自身民事权利能力尚未成熟,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现实危险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在申请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举证证明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