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 保险限额不低于40万

20.08.2014  17:18

      原标题:我省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

      保险限额不低于40万元

      为发挥责任保险对运输经营风险的保障作用,我省从今年8月起全面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以有效解决事故预防机制缺失、重特大事故保障能力不足、保险产品服务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全力打造“平安交通”。这是记者从省道路运输局获悉的。

      该局客运科有关负责人称,凡经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含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在投保范围内。

      我省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明确了保险责任限额:即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车核定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的乘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损失部分的限额,由运输经营者根据运输货物实际价值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分类标准,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上各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省道路运输局有关负责人称,统一实施责任保险,建立承运人责任保险共保机制,目的是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事故预防和抗风险保障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化解道路客运经营者经营风险。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