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政道路养护维修标准征意见:井盖不得缺失

03.11.2014  18:11

  商报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为提高我省市政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水平,保障我省市政道路设施安全可靠运行,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市政道路设施养护维修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面向全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进行分类

  根据《意见稿》,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

  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掘路修复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

   城镇道路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价

  《意见稿》规定,对使用中的城镇道路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应根据其内容、周期分为经常性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对象应包括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

  在经常性巡查中,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按应急预案处置,立即上报、设置围挡,并应在现场监视。

  定期检测可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路、支路宜3~4年一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1、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2、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3、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4、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

  根据《意见稿》,沥青路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保养小修。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日常巡查、小修、养护;2、周期性的灌缝;3、对路面发生的病害及时进行处理;4、按周期有计划地安排中修、大修、改扩建项目,提高道路的技术状况。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经常清除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人行道养护应包括人行道基层、面层及人行道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缘石、树池和踏步等。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其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表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符合要求;2、缘石、踏步稳定牢固,不得缺失;3、树池框不得凸起、残缺;4、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5、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位置应安装正确。

  人行道两侧立缘石不得缺失。形成坑槽的路面砖及安装话亭、报箱、灯杆、工作排架等形成的洞穴,应及时修补。当人行道变形下沉和拱胀凸起时,应对基础进行维修。(记者 曾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