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环评舞弊 治理“人为水土流失”

05.08.2015  11:37
  海南日报海口8月4日讯  (记者杜颖  实习生文韬梦黛)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解读。新修订的《办法》对遏制环评机构为“项目过关”而出现舞弊行为增设处罚条款,下大力气治理“人为水土流失”。

  “人为水土流失”亟待治理

  据了解,该《办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全社会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法制委负责人表示,比如,近年来各类生产建设项目越来越多,项目扰动土地和损毁植被面积、取土采石量及弃土弃渣量大,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比自然状态下高出数十倍、甚至上百倍,通过修订法规进一步强化对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势在必行。

  不落实水土保持者将记入信用记录

  法制委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首先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监测结果。

  为了保证《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办法》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水土保持工作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情况巡查制度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水土保持”须规划先行

  新修订的《办法》也进一步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修订后的《办法》增设了“规划内容 ,并明确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强调规划先行。

  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范围。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也明确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遵循“三同时”制度。

  遏制环评中易出现的违规舞弊

  新修订的《办法》也进一步强化了综合治理要求。特别规定了禁垦陡坡地的治理要求。比如,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已在禁止开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一是规范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各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细化了处罚规定,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二是新增了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伪造、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避免重大项目的环评中出现违规舞弊行为,遏制预防“红顶中介”;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