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

21.11.2014  15:05

  什么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十七种: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二)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三)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四)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五)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

  (六)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七)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八)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

  (九)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十)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十一)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十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十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十四)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五)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