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意见

10.10.2016  03:04

琼建科〔2016〕24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省政府2013年11月5日颁布实施《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将规划阶段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下放市县以来,我厅本着“放下去、管起来”的原则,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lt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表&gt等表格的通知》(琼建科函〔2014〕270号)、《关于印发对&lt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绿色建筑专家评审有关问题的请示&gt复函的通知》(琼建科函〔2015〕742号)等文件,规范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近期,我厅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市县在执行上述相关规定时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节能评估审查项目范围扩大到所有绿色建筑强制推广项目;二是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评估审查表,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费用较高;三是我省建筑节能方面的专家数量不多且主要集中在海口市,市县组织专家评审难度较大,等待上会时间较长,节能评估审查时限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行政审批效率。
  有鉴于此,并考虑到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内容源自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重复。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方案》(琼办发〔2016〕47 号)精神,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升“放、管、服”能力,从严从实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再次明确以下意见:
  一、 关于审查范围 。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划阶段建筑节能评估审查项目范围,除以下三类项目外,其它项目不得开展节能评估审查:
  (1)政府投资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3)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 关于审查方式 。对上述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改革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由专家评审制改为备案制,即建设单位会同规划设计单位提交《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附件1)或《居住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附件2),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即可备案通过。建设单位不再委托第三方出具专门的节能评估报告。
  三、 实行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制后 ,图审机构应当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等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保有关节能措施的实施。
  四、 关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市县要组织对本地区自2014年以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进行自查、清理,认真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在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中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进行从严查处。
  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2.《居住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附件2:居住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