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执行新税制

30.03.2016  12:51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4日发布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我国对进出境商品区分为货物和物品执行不同的税制。其中,对进境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非贸易属性的进境行李、邮递物品等,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一,合并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

  我国一直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行邮税征税,大部分商品税率为10%,总体上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此次改革则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

  三部门明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

  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同时调整行邮税政策

  将原有四档税率10%、20%、30%、50%,整合为15%、30%和60%三档税率

  其中

  15%税率对应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

  60%税率对应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

  其他商品执行30%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