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买盐受罚 “罚”理何在?

21.10.2014  17:14

  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说,新郑盐业部门检查人员从他餐馆查到的食用盐,是他从郑州搬家时带回的... ...10月15日上午10点,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发现了这批盐,告知黄先生夫妇“跨区域用盐”,食盐没收,并罚款200元。(据大河网-《河南商报》2014年10月18日讯)

  看到这里,或者大家可以起身先去厨房看看自家买的盐是否为本地产的,如不是,请尽快丢掉,以免破财,这是一个小玩笑,但上述新闻却并非网络搞笑段子,而是发生在河南新郑的真实案例。在中国大陆境内跨地区买包盐也招来无妄之灾,那么假设这包盐是从香港或台湾买回来的,估计就要背上走私的罪名了吧!

  盐,自古以来都是国家垄断行业。自汉武帝始,至今沿用,盐分官盐和私盐,官盐价格高质量低,私盐正好与之相反,所以百姓多喜爱买私盐,政府为保障官盐的收入,在历朝历代都制定严刑峻法禁止私盐买卖,并划定严格的销盐区域,禁止跨区域购买。

  新闻中对黄先生进行处罚的科长说道,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其实,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保障百姓能吃上碘盐当然要供给碘盐来买卖,但是政府认为的缺碘地区里的人是否全部都缺碘呢?显然不是。黄先生买来的盐原有一箱,在未搬迁店面之前的购买地是“合法”的,只是搬迁店面后遗留半包盐,为避免浪费而带到新店址使用,并用作生意,且供给人群不仅有当地人,而且更有南来北往的商客,这些不是本地的人群并不都是缺碘者,再者说,盐虽为国家专营,黄先生的半包盐并不是用作交易,而是作为食品佐料而添加,如果说用作食品附加也能算是变相违反国家专营规定,那这样的规定又是否过于牵强?

  异地买盐被罚,实在让人对这种奇葩规定啼笑皆非,这些条款在今时今日依然存在于我们的身边,这到底是属于霸王条款或是真有法理依据,还是仅仅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参考我国部分地区缺碘现状及食盐作为国家专营产品的最初用意。窃以为,处罚虽依据现阶段现行法律条文,但该规定却是严重滞后的。

  缺碘现象存在,政府为了能够让缺碘地区民众食用到放心的碘盐而出台此规定,本意无可厚非。但是,今时不同往日,食盐虽仍是国家专营,但早已从“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既然不是稀缺的生活必需品了,那就不应该再专营,而是开放市场,让其“物尽其用”。从有关数据上可知,盐税在我国的税收比例逐年减少,2006年的盐税只占到0.04%,现在国家已经不再对粮食和食用油进行专营,但盐却仍是,显然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何这些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依然在市场大行其道?究其原因还是《食盐专营办法》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的修改。我国法律可以简单概括为“大法管小法”,“食盐大法”未修改,以致地方上的“食盐小法”也未能革新,所以,执法人员只得“无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来执法了。

  这起跨区域买盐被处罚事件最终以盐业局向社会道歉,退换罚款,科长停职,稽查队长撤职查办宣告结束。虽然事情解决了,但矛盾只是被暂时平息,不适时宜的法文仍然存在,要想解决食用盐专营,还需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正,让跨区域买盐不再被罚,让滞后“”理从此遁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