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流水近1000万元!5人流窜白沙、昌江违法“跑分”获刑

26.07.2022  15:45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李某平、洪某雄、邢某天、朱某怀等5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邓某锋(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李某、李某平、洪某雄、邢某天、朱某怀、符某实(未到案)等人通过手机在网络上进行帮助他人转账转移诈骗资金,以上等人明知所转资金属于非法来源,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微信等帮助,从中获取利益,该犯罪行为简称为“跑分”。该团伙在白沙县七坊镇、昌江县石碌镇和叉河镇之间流动,为他人实施“跑分”行为,转账流水合计982.54万元,在此期间以上等人通过“跑分”行为获得26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报酬。2022年2月17日,李某等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了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违反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用自己开立或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转账流水达982.54多万元,情节严重,其五人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邢某天、朱某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洪某雄、李某平、邢某天、朱某怀或其亲属自愿向公安机关退赃共计10600元,均予以没收。

  综上,根据案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