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10.06.2015  18:48

QSF-2012-21002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人社发〔2012〕341号

关于延续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更好地解决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拟延续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1〕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超龄人员,可按照148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选择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可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全额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记录为原始实际缴费年限,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超龄人员补缴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及人事档案或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停产、经济效益差等原因造成无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的职工,必须同时提供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材料后方可进行补缴。补缴基数按其欠缴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的按照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

五、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农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前,应到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农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并开具相关证明。   

      六、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148号文件规定缴费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对其选择的缴费标准存有异议的超龄人员,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办理一次性变更缴费档次、补(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手续。

七、超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二、三、六条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变更缴费档次、补(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业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超龄人员,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八、原有过工作经历(含其他市县及外省工作经历,下同),曾经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曾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原有过工作经历,但从未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3年底。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有关手续,2014年1月1日起(含)不再受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