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区检察院发布3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22.10.2021  17:54

  10月21日下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3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案例一:施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案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施某军、黄某纲、吴某霖、王某叁、蔡某豪等5人因多次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

  2019年11月26日,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5名被告人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施某军、黄某纲、吴某霖、王某叁、蔡某豪均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六年二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23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据介绍,本案涉及5名被告人、11起犯罪事实,作案互有交集。本案除了被告人本身涉及的事实需要考虑进量刑外,还包括坦白、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等多个量刑情节。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对多个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严格审查,补缺相关的量刑证据,还综合5被告人的作用、参与程度、认罪时间早晚、主动程度、稳定程度等,准确给予各被告人从宽的幅度,且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最终得到法院判决采纳,且5名被告人均没有上诉,认罪服判。

   案例二:周某某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3月到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于2019年3月到海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公司货物出入库管理、销售、货款回收等工作。期间,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公司客户货款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22122.40元未交回公司。

  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告知周某某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六年三个月”的幅度量刑建议。

  2020年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依法对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适用法律及程序错误。遂于2020年3月6日向海口中院提出抗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海口中院审查认定,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故应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二审法院遂于同年6月10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据介绍,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控辩双方就量刑达成的合意,非法定情形,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先行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三:崔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09月18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崔莫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世贸西路海口某酒店前往龙华区滨贸路某烧烤店吃晚饭,期间崔某某喝了约3小瓶啤酒。同日22时50分饭局结束后,崔某某独自驾驶小型轿车离开饭店,当崔某某驾车行驶至长滨路与文体中心中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检查,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有酒驾嫌疑。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但鉴于崔某某一贯行为良好,是初犯、偶犯,被交警查获后始终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进行呼气及抽血检验,并如实供述案情,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其依法取得驾驶资格,未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害后果,已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驾驶执照,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罪可能性低;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向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捐款捐物用于帮助残疾儿童,悔罪态度较好;其作为民营涉农企业的董事长,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据介绍,一直以来,侦查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主要集中在有罪证据的收集取证,往往容易忽视一些可以法定、酌定从轻量刑的证据收集,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做到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既要在“有罪证据”方面做到清楚、充分,也应注重“罪轻证据”的收集,切实做到客观公正。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把崔某某涉案对于企业的影响纳入执法办案的综合考虑,且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认真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树立“少捕慎诉”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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