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起诉老乡讨“债” 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被驳回

24.12.2014  18:19

      是原标题:老乡借他钱不还 还是他想诬赖老乡

      男子起诉老乡讨“债”,因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蔡健和张贞都是广东省揭西县人。20年前,他们曾合伙在海口开发廊。蔡健称,因当时两人关系好,张贞盖房需要用钱时,他借给她8000元钱而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2004年,他因倒卖假发票获刑,出狱后穷困潦倒,他找到张贞想要回这笔旧账时,对方却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且不愿补写欠条。于是他便录下与张贞的对话作为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因录音内容为客家话,蔡健又没有垫付鉴定费对录音内容进行鉴定,法院未采纳这份证据,一审、二审均驳回蔡健的起诉。记者李美香

      男子状告老乡,要求归还4.5万元

      今年61岁的蔡健告诉记者,1993年他和张贞一家四口同住在海口和平南路君尧村一幢楼房里,两家人关系非常好。1994年春节前后,他和张贞在海口海甸二东路合伙经营“蓝天美容美发”发廊。蔡健称,1994年8月,张贞在府城下坎村下坎西路167号购买90平方米的土地建房,因需用资金,向他借了8000元钱。“我们是老乡又是邻居,还是生意伙伴,所以当时没有打欠条。”蔡健说。1995年上半年,张贞还给他500元。

      1995年11月29日,蔡健因倒卖假钞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收审关押于北海平阳拘留所,次年5月2日才释放。蔡健在被关押期间,与张贞的丈夫黄某因有关费用使用数额问题发生分歧,两家产生矛盾,关系恶化。2004年,蔡健因倒卖假发票获刑5年,2008年减刑一年出狱。

      蔡健说,他2008年6月出狱后生活困难,贫困潦倒的他甚至没钱买菜,于是便想到向张贞要回未返还的7500元,但多年来两家人早已断了联系。蔡健称,2011年,他通过老乡终于找到张贞,张贞承认这笔借款,但称没钱还债,也不同意补借条。于是他决定将两人的对话录下来作为证据。2011年4月26日下午,蔡健又到张贞家中讨债并录了音,录音中张贞承认曾向蔡健借8000元,后返还500元。但录音的内容为客家话。“客家话是我们的家乡话,讲起来比较自然,我也担心讲普通话会引起张贞的怀疑。”蔡健说。2012年6月,蔡健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他了解到当前物价是1994年的五至七倍,认为张贞欠他的钱也应该乘上6倍,于是请求法院判令张贞归还他45000元。

      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男子起诉被驳回

      一审时,张贞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称听不懂客家话,且否认张贞与蔡健存在借款关系。而关键证据客家话录音只能递交有关机构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蔡健需垫付2200元的鉴定费,但蔡健当时仅靠830元的退休金生活,根本支付不起这笔费用,因此录音证据未被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蔡健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他与张贞存在借款事实,也不同意垫付费用对其提供的录音(客家话)证据进行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蔡健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2年9月,秀英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蔡健的诉求。蔡健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张贞在二审时辩称,蔡健因犯罪数次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由于两人是老乡,蔡健出狱后找她要钱过生活,她给了他500元,蔡健尝到甜头便反复来,她后来不堪其扰,在蔡健再来找借口要钱时,就回复蔡健没有钱。张贞称,她从未向蔡健借过钱,如果她真的向蔡健借过钱,以她现在的生活条件肯定会还,没必要花钱请律师打官司,直接将律师费给蔡健就完了。正因为没有借款事实,才聘请律师把事情说明白。张贞还辩称,她从未在府城下坎村下坎西路167号建过房。

      庭审中,蔡健当庭播放录音证据,欲证明其与张贞是老乡,借钱时没有写借条。张贞的代理人质证后认为,根本听不清录音内容,也没有办法判断讲话的人是谁,而录音的声音和提交的录音书面内容不一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均有异议。而蔡健仍未垫付鉴定费对该录音进行鉴定。海口中院认为,对蔡健当庭出示的录音证据,张贞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均有异议且未经鉴定,因此不予采纳。2013年3月14日,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蔡健的上诉,维持原判。

      提出再审申 请,法院不予支持

      蔡健称,一审、二审之所以败诉都是因为他经济困难,无力支付2200元鉴定费。后来他的另一位老乡谢某听说此事后,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提出愿意替他垫付2200鉴定费。于是他便向海口中院提出再审申请。2013年6月24日,海口中院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海口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及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蔡健在一审时不同意垫付对其提供的客家话录音进行司法鉴定的费用,致使原审无法鉴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蔡健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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