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通报20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29.12.2015  11:47

  近日,省纪委和省整治庸懒散奢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近期查处的20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发出通报。

   这20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1.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原主任符江受贿、失职渎职问题。

  2012年至2014年间,符江在担任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4.85万元;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违规审核通过18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9.9万元。

  符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雍建华等人工作失职渎职问题。

  2013 年5月,在美兰区东新大道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中,雍建华和新埠街道工委主任科员颜礼胜、时任新埠街道土尾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陈泽胜以及党支部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冯学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把关不严,造成东新大道土尾村宅基地拆迁户测量面积比实际征收面积明显增加;在该项目安置工作中,雍建华等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多名非安置对象得到安置,造成群众多次集体上访,社会影响恶劣。

  雍建华、颜礼胜、冯学雄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陈泽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三亚市崖州区东京社区党支部原书记陈汉公款旅游、违规发放补贴问题。

  2009 年11月和2012年11月,陈汉先后两次以考察名义组织崖州区东京社区居委会“两委”干部及部分居民前往北京、西安等地旅游,花费53.13万元;2009年10月至2015年7月,陈汉等8名“两委”干部在社区居委会违规领取补贴29.58万元。以上费用共计82.71万元,均来自该社区居委会的土地征地补偿款收益。

  陈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责令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及所领取的补贴款项。

  4.儋州市排浦镇排浦社区居委会原主任陈三登等人受贿问题。

  2015 年8月,在未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情况下,陈三登等居委会干部擅自转让民生工程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0万元;其中,陈三登分得 21万元,时任排浦社区党支部委员、居委会副主任李珠文和林儒良分别分得8万元、8.25万元,时任排浦社区党支部委员陈莲风分得5万元,时任排浦社区灵光街道组长李珠永分得7万元。

  陈三登、李珠文、林儒良、陈莲风、李珠永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儋州市白马井镇学兰村党支部书记李显增吃拿卡要、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2011 年至2012年,李显增在村危房改造申报工作中,收取村民好处费1500元;2011年至2013年,在对村“五保户”的危房改造过程中,李显增通过先由个人垫付建房款、再代替“五保户”从镇危房改造办公室领取建房款的方式,非法获利1.2万元。调查期间,李显增已将违纪款1.35万元上交。

  李显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琼海市长坡镇孟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德才等公款旅游、违规发放补贴问题。

  2012 年9月,孟文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组织村“两委”干部及家属等40余人前往北京、天津等地旅游,用集体资金支付费用15.79万元;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村委会利用村集体资金发放村干部工资补贴及相关人员节假日补贴,共计16.43万元。

  周德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干部许道喜、欧秋霞、黄守望、吴日亮、黄昌洪等5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及所领取的补贴款项。

  7.文昌市蓬莱镇红旗热作场原副场长黄少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

  2013年5月6日,黄少华以合作开发为名,未经审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共非法转让土地34.22亩,获利100万元。

  黄少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万宁市后安镇六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国清挪用集体资金问题。

  2014年1月,黄国清授意村“两委”干部将集体土地外包租金11.4万元私存入个人账户,并擅自将其中11万元借给他人。调查期间,黄国清已将租金全部存入村委会账户。

  黄国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东方市板桥镇田中村委会副主任陈孔全挪用集体资金问题。

  2013 年8月,陈孔全利用其受村委会委托收取村民自来水管网入户费的便利,擅自将所收取的资金5400元用于自家种植经济作物进行营利活动,致使田中新村的自来水管网入户工程不能如期动工,造成该村200多名村民的饮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调查期间,陈孔全已将挪用资金全部上交村委会。

  陈孔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五指山市番阳镇加艾村村委会原主任吉大华违规侵占处置集体资产问题。

  2013年7月,吉大华在负责该村农村沼气村级服务网点过程中,擅自将上级委托其管理的沼液运输车转让给他人,获利2.4万元归个人支配。调查期间,吉大华已将该车赎回。

  吉大华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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