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海口划分三类养犬管理区域

30.09.2021  21:13

  9月30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发布海口市养管理区域划分通告,海口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该通告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一、禁止养犬区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

  (二)公共交通候车(船、机)室,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店等室内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区域。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旅游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等。

  以上禁止养犬区,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二、重点管理区

  南起海口绕城高速公路、北至海滨(包括海甸岛和新埠岛)、东到南渡江西岸、西至海口-澄迈行政界线的围合区域,其中不包含长流镇、西秀镇所辖的自然村,但包含自然村中有物业管理的区域。

  江东新区(南至绕城高速二期和212省道、北邻东海岸线、东起东寨港海口行政边界、西至南渡江的围合区域)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园区所辖的区域,其中不包含所辖自然村,但包含自然村中有物业管理的区域。

  三、一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均为一般管理区。

  四、其他规定

  海口市公安局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或临时管制)划定海口市养犬管理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