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住房赠与儿子,不料却被状告要求搬离!美兰法院这样判……

14.06.2022  11:54

  海口一男子离婚后将住房赠与儿子,却被儿子状告要求搬离原住房。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

  雄(化名)和陈丽(化名)是一对夫妻,2011年8月,儿子王伟(化名)出生,本来甜蜜的家庭也因王雄和陈丽感情破裂而分崩,两人于2015年8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约定中,王伟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夫妻共有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一套房子的按揭款由双方各承担50%;该套房产按揭还款完毕后,双方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儿子王伟;在王伟未支配上述房屋居住使用权前,该房居住使用权仅限于王伟、王雄、陈丽及陈丽母亲行使,具体使用由王雄、陈丽协商处理;双方还就抚养费、其他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据了解,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的不动产权证书于2019年办理至王伟名下。2021年4月,王伟诉请王雄搬离上述房屋。其称,根据离婚协议,房屋已于2019年过户给原告,原告对房屋拥有单独所有权。

  王雄辩称,该房基本上是其本人出钱购买,以及支付装修款和购买家具。虽然其与陈丽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原告由陈丽抚养,并且已经将该房赠予给王伟,但仍可居住于该房屋,在王伟满十八周岁后,也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与王伟一起居住。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在离婚后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案中,虽然原告王伟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陈丽直接抚养,但其父亲王雄仍系其监护人。原告王伟虽已取得父母双方赠与的房产所有权,但其目前尚未成年,对其名下财产的管理、处置应由其监护人协商处理。

  原告父母王雄、陈丽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就涉案房产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该项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雄依据该约定有权在原告独立行使房屋使用权之前居住在该房屋内,且目前并无证据表明王雄在涉案房屋的居住行为损害了原告王伟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其成长有不良影响。故海口美兰法院对原告要求王雄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海口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