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因错判申请106万国家赔偿被判敲诈 获刑10年
景春生活照。
景春妻子向记者展示景春为学习法律购置的大量书籍。
昨天下午,吉林市中院在磐石市法院就景春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60岁的被告人景春罪名是敲诈政府,他的10年牢狱生活自此开始。
1996年,因邻里纠纷,景春的邻居以故意伤害罪名将其诉至磐石市法院,法院随后判其1年刑期。2007年,该案被纠正,法院改判其无罪。此前,法院已以错捕名义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
景春之后申请国赔,以错判名义索赔106万元。7年来,申诉先后被三级法院驳回,但景春坚持申诉,并不断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息访费”,他称这些钱是镇政府给他的生活补助。今年7月,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10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为敲诈未遂,上述2.7万元为敲诈既遂。
身陷冤案得以昭雪
吉林省磐石市石嘴镇永宁村村民景春,是名老上访户。
景春上访,是因一桩18年前的旧案。1996年9月6日,磐石市永宁村。因两家小孩打架,邻居吕锋找上门,与景春厮打后双双挂彩,吕锋因索要赔偿一事将景春告到磐石市法院。1997年5月28日,磐石市法院的法警将景春逮捕,当年6月2日,景春收到一份一审的刑事判决,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景春表示,这份“(1997)磐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为1997年5月4日,但事实上,法院根本没有正式开过庭,仅仅是进行了庭前谈话。
此后,景春提出上诉。经吉林市中院和省高院重新鉴定,吕锋为轻微伤。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9月,景春在羁押104天后取保候审。
1998年4月,吕锋撤回自诉。5月8日,景春以法院(由法警执行)错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1万元。5月26日,磐石市法院作出(1998)磐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按羁押101天计算,赔偿景春2559.34元。景春不服,向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申诉。
2001年11月,磐石市法院根据吉林市中院的赔偿决定,支付3000元国家赔偿金,考虑到景春生活困难等因素,一次性补偿8万元。此后的2005年,两名相关办案人也被追责。原磐石市法院助理审判员房贵臣因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缓刑3年,法医杨忠林因玩忽职守,被判刑2年、缓刑2年。
申请国赔频讨说法
此后,景春持续申诉和上访。磐石市法院于2007年4月4日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景春无罪。4月9日,景春以无罪判决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他要求撤销原来的错捕赔偿决定,重新赔偿他各项损失83万元。这一申请,磐石市法院并未立案。
2008年2月19日,景春再次申请国赔,金额增至106万余元,磐石市法院予以立案。
对于106万余元的巨额赔偿,景春妻子刘金艳表示,景春一共被羁押了104天,如果按天算肯定算不到106万,但这一冤案对他们的家庭造成了深远影响。刘金艳说,当年为避风头,举家迁出磐石,家里的两亩菜地和价值3万元的房子贱卖,只得了6000元。两个儿子因家贫失学,分别是初中肄业和小学毕业。基于此,除了羁押104天的赔偿外,景春夫妇还索赔名誉权损害30万元、精神损害25万元、上访误工费22万、交通电话费等6万元、孩子失学前程受损6万元、财产损失10万元,以及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上述申请,接连被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否决。
磐石市法院2008年4月11日驳回申请时认为,景春被羁押104天系错捕,该院已支付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景春因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于法无据。
2008年7月14日,中院驳回其申请,维持磐石市法院的认定。2009年10月9日,省高院驳回申诉。
针对景春常年上访,2010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审委会经研究,确认景春为“无理访”。理由是:“景春被错误逮捕,已依法取得了赔偿,又以被无罪判决为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按相关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被中院、高院驳回,其上访属于无理访,同意磐石法院处理意见。”
2010年11月16日,省高院复核景春国赔案,维持“无理访”结论。
地方三级法院的结论,未能让景春信服。2010年起,他开始频繁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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