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未按照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一公司被罚款11.7万元

13.07.2022  21:53

  7月13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在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021年12月3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服务等。

  经查,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机油格、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发现违法行为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指导督促当事人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某销售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某销售有限公司处罚款11.7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并将危险废物规范存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为做好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企业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收集、贮存。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维修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汽修企业要主动加强学习,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莫要等到被处罚才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