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旅游购物点给导游回扣 涉商业贿赂罚20万元

31.03.2016  16:26

  3月30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组织开展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研讨会在海口召开,各省工商部门与会代表交流了各地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经验,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对供水、燃气、旅游、房地产等行业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深入研讨。海南省工商局公布了18个具体案例,涉及商业贿赂、垄断经营、有奖销售等方面,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优化服务水平拓展市场。

   【基本案情】 营业额15万余元,其中佣金超一半

  2015年2月9日,海南省工商局联合公安、消防、税务、旅游委等部门对位于三亚市凤凰镇榆西路的一家旅游购物点进行检查,在其财务室发现用于记录财务统计报表共6张,内容涉及给付导游、司机佣金(回扣)记录。

  经查证实,该旅游购物点为了招揽更多生意,获取利益,采取以现金支付方式给付导游、司机人头费和购物返佣款(回扣)以吸引其带消费者上门消费。给付导游、司机人头费是按进场人数计算,导游每人20元,司机每人10元;给付导游佣金款(回扣)比例为所带客人消费金额的10%-50%不等,支付方式为消费后现金支付。

  截至案发之日,该旅游购物点财务报表涉及已付佣金共有55笔,涉及旅行社5家、实名制导游13人、进场人数1563人,涉及佣金的营业额共计156823元、佣金款82405元(其中购物返佣50935元,人头费31470元)。除去工资、电费等成本后,该旅游购物点获取违法所得6272.92元。

   【处理结果】

   罚款20万,没收违法所得6272.92元

  该旅游购物点的人头费、购物返佣等未如实记入法定财务账册,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决定对该旅游购物点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272.92元。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