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年起将为城乡贫困人员缴纳全部最低标准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2.11.2017  05:47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缴纳全部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通知指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尚未开展的市县,应积极争取市县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缴纳全部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已经开展的市县,应于明年1月1日起,由市县政府普遍为上述困难群体缴纳全部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全省统一的缴费档次的基础上,提高本市县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全省统一的最低缴费档次。

      通知还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各市县将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将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每人每年5000元。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提高贫困人员参保住院患者报销比例,降低贫困人员参保患者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等一系列措施,以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通知提出的一系列措施,目的是为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