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到海南贩卖运输海洛因牟利领重刑 1人被判死刑

03.11.2017  23:29

      2015年至2016年,邵某波等三人共谋贩卖毒品海洛因牟利,其中邵某波、陈某生贩卖、运输海洛因4187.55克,陈某贩卖海洛因1395.85克,海口中院近日对该贩毒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陈某限制减刑。

      2015年12月,邵某波(女,1964年出生,傣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与陈某生(男,1961年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共谋贩卖毒品海洛因牟利,邵某波联系毒品上家“方咩方元”(具体姓名不详)购买海洛因,陈某生联系陈某进行贩卖。邵某波经联系“方咩方元”后乘车到云南省昆明市火车站附近拿到4块海洛因(每块重约350克),随身携带回广东省茂名市藏放在家中。12月的一天,邵某波、陈某生携带该4块海洛因从茂名市来到海南省,以每块海洛因9.3万元的价格委托陈某予以贩卖。陈某分三次将该4块海洛因贩卖给罗某策(另案处理),价格为平均每块10.75万元,陈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从中赚取5.8万元差价。毒品卖出后,邵某波、陈某生通过银行汇付给“方咩方元”毒资约18万元,此外其二人分别获利9万余元,陈某生给予陈某5000元好处费。

      2016年1月25日,邵某波、陈某生共谋再次找“方咩方元”购买海洛因进行贩卖,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共计8万元,其中7万元为毒资,1万元作为来回经费。当天陈某生和邵某波一同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邵某波从“方咩方元”处购得8块海洛因,支付部分毒资7万元,剩余毒资待卖出海洛因后再支付。邵某波将该8块海洛因分别藏放在黑色外套和黑色皮包中,随后和陈某生乘坐出租车返回茂名市。2016年1月27日中午,公安民警在广东省茂湛高速公路茂名收费站抓获邵某波、陈某生,从邵某波的黑色外套里查获4块白色块状固体共净重1395.9克,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为27.6%,从黑色皮包中查获4块白色块状固体共净重1395.8克,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为34.1%。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波、陈某生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介绍邵某波、陈某生贩卖毒品,从中赚取差价并获取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邵某波、陈某生贩卖、运输海洛因4187.55克,陈某贩卖海洛因1395.85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予以严惩。邵某波与陈某生共谋贩卖毒品牟利,邵某波联系毒品上家购买海洛因,陈某生联系陈某予以贩卖,后一同携带海洛因到海南省澄迈县进行交易,贩毒获利平等,第二次贩卖、运输毒品中平等出资购买海洛因,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且作用、地位相当,均是主犯。邵某波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毒品再犯。邵某波、陈某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均不予从轻处罚。陈某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