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货款27万余元 海口一公司收款员获刑四年

29.01.2015  13:33

      海口一女子林某利用担任公司收款员的职务便利,四个月内侵占公司货款共计279364元用于旅游、购物等。近日,龙华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

      2013年5月9日,林某与海南锦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该公司担任财务部收款员,负责代公司与客户核对账目、收取货款。

      2014年5月8日、6月10日,林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海口某商务有限公司4月份货款人民币83121元、5月份货款人民币81291元,以上货款均未上交公司;2014年6月7日,林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万某佳连锁超市4月份货款人民币22615元后未上交公司;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27936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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