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财政五措施助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5.09.2017  05:31

科研仪器设备品目繁多、性能要求高且专业性强,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有限,加上科研任务在时间和质量上有严格要求,现有政府采购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研工作的开展。针对上述情况,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五项措施助推我省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今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在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将获得更大自主权。

一是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由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确定,即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采购品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二是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活动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具备编写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能力和条件,有与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的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

三是参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论证专家可自行选定,参与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可在专家库外自行选择。

四是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财政部门不再审核。

五是年度内再次采购相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

新政策简化了采购流程,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提供了极大便利。此外,《通知》还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采购过程的全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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