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可代办报建手续、土地证……三亚一男子诈骗30余万被逮捕

06.04.2021  19:03

  三亚一男子(蒲鑫)谎称其可以代村民前往三亚市国土、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报建手续、土地证甚至变更土地性质等业务,并以此向陈某甲等十名村民索要大额办事费30余万元。近日,该案更多细节在网上公开。因涉嫌诈骗罪,蒲某鑫于2020年7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索要大额办事费30余万元

  蒲某鑫出生于1997年,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某村。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蒲某鑫在得知三亚市吉阳区某村等地部分村民欲建设自住房屋的消息后,便对外谎称其可以代建房者前往三亚市国土、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报建手续、办理土地证甚至变更土地性质等业务,并以此向建房者索要大额的办事费用。

  陈某甲等十名被害人信以为真后,请托蒲某鑫为之代办相关报建手续并向蒲某鑫支付了所谓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323770元。

  4个月内连续10人被骗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蒲某鑫得知被害人高某甲欲在吉阳区某村建房,便主动联系高某甲对其谎称认识政府领导,能代办房屋报建手续一个月,并以此为由向高某甲索要了所谓办事费用46000元。2019年12月09日,蒲某鑫又对高某甲称其报建土地的性质是林地,建房需变更土地性质,并以此向高某甲索要了所谓办事费用21000元。高某甲付款后,所谓报建手续一直未能办妥,蒲某鑫也失去联系。

  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高某乙欲在三亚吉阳区某沟某村委会某村建房,其经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蒲某鑫,蒲某鑫向其谎称可以帮忙办理报建手续并向高某乙索要了所谓办事费用20000元,此后蒲某鑫又以办理报建手续为由陆续向高某乙索要了5870元。高某乙付款后,所谓报建手续一直未能办妥,蒲某鑫也失去联系。

  2019年11月19日,被害人陈某甲欲在三亚吉阳区某沟某村委会某村建房,其经高某甲介绍结识了被告人蒲某鑫,蒲某鑫向其谎称可以帮忙办理报建手续并向陈某甲索要了所谓办事费用70000元。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7日,蒲某鑫又以办证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了3000元。陈某甲付款后,所谓报建手续一直未能办妥,蒲某鑫也失去联系。

  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高某丙接到被告人蒲某鑫的电话,通话中蒲某鑫称高某丙是否要在吉阳区某沟某村建房,并称可帮忙代办报建手续。高某丙同意后按照蒲某鑫的要求向其支付了所谓办事费用23000元。次日,蒲某鑫前往高某丙家中向其谎称可以帮高某丙的父亲、二哥的房屋报建手续,又索要了35000元。数日后,蒲某鑫又前往高某丙家中谎称可以为高某丙的母亲办理“开户报建”手续,再次索要了15000元。数日后,蒲某鑫又以要请领导吃饭向高某丙父亲“借款”l0000元。数日后,蒲某鑫又以办理报建手续保障房屋建好不被拆除为由向高某丙索要了8000元。付款后,高某丙多次催促蒲某鑫办理报建手续,但是蒲某鑫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直至案发,所谓报建手续一直未能办妥,蒲某鑫也失去联系。

  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蒋某某欲在吉阳区某村建房,其经他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蒲某鑫,蒲某鑫向其谎称可以帮忙办理报建手续并先后七次向蒋某某索要了所谓办事费用共计36900元。付款后,蒋某某多次催促蒲某鑫办理报建手续,但是蒲某鑫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直至案发,所谓报建手续一直未能办妥,蒲某鑫也失去联系。

  被害人董某某吉阳区某村建房,其经高某乙介绍结识了被告人蒲某鑫,蒲某鑫对其称可代为办理报建手续但需收取办事费用。2020年2月25日,董某某通过微信向蒲某鑫支付了所谓办事费用20000元。付款后,董某某多次催促蒲某鑫办理报建手续,但是蒲某鑫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直至案发,所谓报建手续一直未能办妥,蒲某鑫也失去联系。

  2020年2月,被害人谢某某欲在吉阳区某村建房,其经他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蒲某鑫。蒲某鑫向其谎称可以帮忙办理报建手续并向谢某某索要了所谓办事费用共计30000元。付款后,谢某某多次催促蒲某鑫办理报建手续,但是蒲某鑫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后经谢某某多次催促,蒲某鑫于2020年4月向谢某某退还了20000元,直至案发尚有10000元未退还。

  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2020年6月1日8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海棠区林旺镇附近将蒲某鑫抓获。蒲某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蒲某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3237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