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家族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多名官员行贿211万受罚

03.03.2016  11:06

  海口网3月3日消息 (见习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海南一家族企业三家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长魏某凤及其出资成立的另外两家公司的法人,向海南省海洋渔业系统的4名官员行贿共计211万元。近日,海口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魏某凤、林某瑞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林某兴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成立时至2014年1月3日公司的法人为魏某凤,2014年1月3日法人变更为林某兴,魏某凤任董事长。因拓展业务需要,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出资在陵水成立了海达公司,由林某兴担任法人;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又出资在乐东黎族自治县成立了乐东智能公司,由林某瑞担任法人。林某瑞为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武(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44万元、向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王某坤(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6万元、向时任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船舶检验处处长王某峰(另案起诉)行贿人民币15万元、时任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处长黄某辉(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6万元。据查,上述三家公司为家族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魏某凤、林某瑞、林某兴系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后,派遣渔船在我国南海海上维权和宣示主权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林某兴均获得省级表彰,可以认定被告单位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魏某凤、林某瑞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