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花误认仇人持刀拿枪重伤“路人甲” 海口3名男子获刑
原标题:眼花误认仇人持刀拿枪重伤“路人甲” 海口3名男子获刑
海口秀英4名男子将2名路人错认为是自己曾经有过恩怨的仇人,并将人砍伤,目前,其中被捕的3人被秀英法院做出判决。
2016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邝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及吴某某(在逃)在夜电3酒吧喝酒时,邝某某看到之前打过架的仇人,便叫李某某、郑某某、吴某某一同回到李某某租住的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出租房内拿工具准备打架,邝某某、郑某某拿袋子装了几把砍刀和钢管,李某某私自带上其持有的一把手枪。
23时许,邝某某、李某某等四人携带凶器驾车途经海口市秀英区美俗路与金鼎路交叉口处时,站在路边与被害人杨某、林某等人聊天的陈某随手将一矿泉水瓶丢弃,恰巧砸中邝某某等人乘坐的越野车,邝某某等人误认为杨某、林某等人是仇人,邝某某、郑某某持刀、李某某持枪下车,对杨某、林某进行砍打,李某某开枪射击,致杨某、林某二人受伤,李某某、郑某某、邝某某、吴某某等人随后逃离现场。
次日,吴某某的继父吴某兴主动将其在吴某某租住处翻查到的涉案手枪上交公安机关,经李某某辨认,上述手枪确系其非法持有并在此次作案时使用的手枪。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伤后在全麻下行剖胸探查术+肺修补术+膈肌修补术及脾切除术,术中见左肺下叶外侧底段伤痕长约2.5㎝,膈肌破裂长约7㎝,脾脏上极可见部分缺损,局部见脾脏创面出血,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多处疤痕,其中左胸腹部疤痕累计长度为45.8㎝,构成轻伤一级;左侧第10、11后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另外,涉案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民用枪弹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本案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投案。2016年6月16日,李某某的哥哥李某善专赔偿被害人林某10000元,林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又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民用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林某的损失,取得林某的谅解,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三、被告人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和手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