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今后将逐步铺开

28.09.2016  03:38

  海口网9月27日消息 (记者刘杰)为服务和保障海南生态立省战略,海南省法院正着手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系列改革试点工作。记者从27日上午召开的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此次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包含两大内容,分别为试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和逐步推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归口审理。

  五大河流域和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此次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行主要河流流域和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海南五大河(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及宁远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由5家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具体为:由海口中院提级集中管辖南渡江流域(含上游的松涛水库)澄迈县、定安县、海口市3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一中院提级集中管辖万泉河流域(含上游的牛路岭水库)琼中县、屯昌县、万宁市、琼海市及周边的文昌市5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二中院提级集中管辖昌化江流域(含上游的石碌水库、大广坝水库)乐东县、昌江县、东方市及周边的儋州市、临高县、洋浦经济开发区5个市县、1个经济开发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三亚中院提级集中管辖宁远河流域(含上游的大隆水库)保亭县、三亚市及周边的五指山市3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在陵水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由陵水法院管辖陵水河流域(含上游的小妹水库)陵水县辖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目前,先在条件较为成熟、环境资源保护任务较重的鹦哥岭、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该两个保护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二中院专门管辖。待条件成熟后,会将集中管辖方式拓展到其他流域和其他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表示,集中管辖有利于避免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有利于针对区域内污染情况,在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行“三合一”归口审理 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集聚优势

  据介绍,试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5家法院及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琼山区法院、白沙县法院,所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二合一”归口审理。待省高院报请省委政法委商公安、检察等部门后,逐步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

  “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能够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集聚优势,形成拳头效应,扩大审判影响,提升司法权威。”张家慧表示,“三合一”归口审理,还能够综合考量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妥善审理环境资源的三类案件交叉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形成环境资源司法立体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