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受关注 员额制后谁能成为法官?

12.02.2015  12:33

      原标题:海南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成为热议话题,省高院院长董治良就此答记者问——

      员额制后,谁能成为法官?

      元旦刚过,海南三级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全面启动。近日,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过渡期法官选任考试考核也传来消息:选任过后,我省现有法官中将近三分之一的人不能再担任法官。

      在今年的省两会,这一话题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海南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怎么试、新选任法官如何适应新的机制、是否会出现“案多人少”等问题都被热切关注。今天上午,省高院院长董治良就海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进行法官选任?

      答:牵住司改“牛鼻子”

      董治良告诉记者,海南法院司改试点主要涉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和省以下法院机构、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四个方面。其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改的“牛鼻子”,而法官选任又是“牛鼻子”中的“牛鼻子”。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原因,法院用人不管人。尽管法官法实施后,做法官要有两个‘资格’(司法资格、公务员资格),但是许多老法官是通过上内部‘业余大学’进入法官队伍的,而有‘双资格’的年轻法官则实践经验、群众工作能力不足,这就导致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董治良说,改革就是通过竞争让“能者上、庸者下”,树立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司改后,审判岗位需要的是符合‘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合议庭负责制’素质要求的法官。”

      董治良介绍,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在五年过渡期内,海南法官的员额比例不能超过全省法院工作人员的39%。“海南现有法官人数占比已经超过要求,做减法不可避免。海南现有法官1540人,经过考试考核后,有1138人通过选任,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一的没有进入员额的现有法官将面临转岗。”

      问:法官员额如何分配?

      答:向基层倾斜

      法官选任出来后,员额又该如何分配?记者了解到,据中央政法委批准的《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海南省委批准的《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两个方案,核定海南法院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专项编制的39%、46%、15%。

      “不能再‘审而优则仕’了,要让优质的审判资源重新回到审判一线”,董治良告诉记者,海南高院党组在具体分配各级法院法官员额时,充分考虑到法院办案的主要力度要倾斜到基层。“因此,三级法院的实际比例并不一样的。其中高院和中院(含海口海事法院)法官员额比例少一点为38%,基层法院为40%。”

      问:是否一考定终身?

      答:过渡期内,出现缺额仍可选任

      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经中央、海南省委批准的改革试点方案设立了五年改革过渡期,即过渡期内实行法官选任,过渡期结束后实行法官遴选。

      “司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决定,过渡期内,未选任为法官的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法官职务保留,现有待遇不变。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兢兢业业从事审判工作,但不适应现在工作岗位的人员,通过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自愿提前退出法官队伍。以此通过不断优化三类人员员额比例,过渡期内逐步使全省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分别达到39%、46%、15%的控制目标。”董治良说。

      不过,董治良也表示,这并不意味着我省法官选任是“一考定终身”。“其实,海南法院正处于退休高峰期,过渡期内若出现缺额,将先从表现好的法官助理中选任。过渡期满之后,上级法院的法官原则上要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遴选,也可以从优秀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有法律从业经历的法学学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公开选拔或调任,所以,只要有真本事,还可参加全省遴选,仍有做法官的机会。”

      问: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

      答:建海南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按照试点方案,新选任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判决将不再需要审批。这也为我们带来一个新担忧:拥有自由裁量权后,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

      “每一个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都不同,案件判决难免五花八门,难免会出现损害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现象,试点方案吸收各地的经验,制定了两项预案来防止出现这个问题。”董治良说,其中一项就是设立法官会议制度。“法官会议由资深法官和有经验的、能力比较强的精英法官组成。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如果对自己承办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把握不准,可以提请分管的院长、庭长召开法官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让主审法官能够‘借脑’。”

      第二项便是建立海南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去年年底,我们已经着手建立案例指导库,以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根据全省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筛选出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编印成册,下发全省法院法官,并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全省法官提供裁判案件的参照系。如遇类似的案子,就可以参考一些案例,这样法院的判决就会相对统一。”

      对于之前争议较大的法院审委会的改革,董治良透露,今后除了死刑案件、抗诉案件、再审案件、新类型的重大案件等4类案件外,法院审委会将不再讨论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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