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和侵犯公民信息量刑畸轻 儋州一男子被改判加刑

09.04.2020  11:31

      2017年5月29日,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男子某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该起案件,加大判刑力度。

      2017年6月,被告人羊某统伙同他人,在儋州市中和镇环龙村委会萍塘村羊某雄家里,实施机票退、改签诈骗。羊某统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以及含有乘机人姓名、手机号码、航班信息等内容的6383条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并通过易迅通平台向被害人发送机票退、改签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信以为真后,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与羊某统、羊某雄联系,羊某统等人以支付被害人延误金为由,先后诈骗六名被害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92015.05元。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羊某统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同年5月29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羊某统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羊某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

      就此,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羊某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一审后,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审被告人羊某统非法获取涉案信息的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量刑适用法律和认定量刑情节有误,遂支持抗诉。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羊某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