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降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标准

16.10.2015  13:27

  为助力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专项行动,支持我省战略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出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标准。

  本次降低涉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项目共5项8个标准,降幅达50%。通知同时规定市县政府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损坏县养县道、乡道路产路权赔偿费标准,以支持当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降低的收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三年预计将减轻通信企业负担2519.25万元。

  通知要求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项目及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自立项目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管理处 整理)

                              2015年10月12日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项        目单  位收费标准(元)备        注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1管、缆穿越公路(直径≤10 CM)每延米·每条5025-10  1.直径每增大1CM每延米增收5%,但最高每延米不超过200元。2.普通公路按国、省、县、乡道四级,公路等级每降低一等级收费标准相应递减5元。
2埋设地下缆线、管线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缆、管线直径≤10CM)每延米·每条109-7  1.缆、管线直径每增大1CM,每延米增收5%,但最高不超过15元。2.普通公路按国、省、县、乡道四级,公路等级每降低一级收费标准相应递减1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缆、管线直径≤10CM)76-3
架空缆线(杆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杆径≤20CM)每根4030  杆径每增加1CM每根增加2-3元,但最高不超过100元;公路用地内不宜埋杆。
3缆线通过公路桥(涵)、隧道、跨线桥(直径≤10CM)每延米·每条4537-22  1.直径每增大1CM每延米缆线增收5元,管道增收1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元;2.普通公路按照国、省、县、乡四级,公路等级每降低一级收费标准相应递减5元。
管道通过公路桥(涵)、隧道、跨线桥(直径≤10CM)9075-60
4修建跨越建筑设施250200-125  普通公路可根据公路等级每降低一级收费标准相应递减25元。
5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每延米50001500-750  1.按开设道口的宽度收取补偿费2.普通公路可按照国、省、县道,公路等级每降低一级收费标准相应递减250元。
  说明: 1.因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另外按标准收取赔偿费。2.增设一年内临时平面交叉道口按标准20%收取,同时,按标准30%预收公路赔补费,赔补费在公路按原技术标准恢复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3.同沟同时埋设多条地下管缆线,按照直径最大的管缆线标准收费,其他每增加一条另增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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