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下讲堂 | 吴寿仁:技术转移概念辨析及相关政策解读
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再到《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文件的名称及其内容也渐次发生了变化,演变的主线是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转移。请看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寿仁的解读。
一、技术、科技、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有何不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认为:“技术是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业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这一定义表明:技术是制造产品、采用工艺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且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知识产权、技术情报、技能、智慧等。
《联合国技术转移行动守则(草案)》(1985年)虽然没有给技术下定义,但将技术转让定义为: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从中可知,技术是指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简称《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采用了这一定义。而且,《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还将技术细化为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并统称为技术成果。也就是说,深圳直接将技术等同于技术成果,或者科技成果。
科技是科学与技术的合称,然而通常是指技术,我们通常所称的新科技(New Technology)、新兴科技(Emerging Technology)、高科技(High Technology)和中等科技(Medium Technology)等,虽然翻译为科技,实则是技术。我国台湾的学者往往将Technology翻译为“科技”。
从上述分析可知,技术与科技、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是相通的,彼此是通用的,只是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使用而已。
当然严格来讲,科技成果与技术也不能完全等同,也有细微的差别。一般来讲,技术一般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未申请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如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品质管理等,以及技能和智慧等。而科技成果一般不包含技能和智慧,但包含孕育着新技术突破的、有潜在市场价值的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成果。与技术等同的科技成果主要指应用技术成果,不包括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纯理论的基础研究成果等。也就是说,技术与科技成果或技术成果存在较大范围的交叉。
二、什么是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源于英文Technology Transfer。《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技术转移给出了确切的定义。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技术被界定为“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也可理解为应用技术成果。二是转移被限定为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技术归属权或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以及技术知识的应用与推广等,不包含同一主体内所进行的价值转移,即价值实现、成果转化。这表明,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不同。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三条规定,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这一定义是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两个方面的细化:一是将技术细化为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并统称为技术成果,也就是直接将技术等同于技术成果,或者科技成果。二是拓展了技术转移的具体形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移植、技术引进、技术运用、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但这一拓展应该理解为需求方对所获得的技术进行移植、运用和推广,不包括技术拥有人自身对技术进行移植、运用和推广(即技术成果转化)。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号为GB/T34670-2017)采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技术转移的定义,并规定,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在这里,可理解为“系统知识”包含科学知识,但不能理解为技术等同于科学知识,技术转移当然包括科学知识的传播。将科学知识纳入技术转移的内容,即科学知识的传播归入技术转移,进一步丰富了技术转移的内涵。
除前述官方定义外,由我国台湾科技管理学者袁建中教授主编的《科技管理》一书提出,技术转移是一种知识流动的行为过程,如将学术机构所研究的成果转移给企业,开发成商业化的产品;或将某一产业的技术转移至另一个产业;或跨越国际,将一国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科技转移给另一国使用。其目的都是为了快速减少自行研发所需的时间与金钱,将有限资源更有效地利用,以更新的科技,发展更好的产品,以维持企业或国家的优势与竞争力。这一段话表达了以下两个核心观点。 第一个核心观点认为,技术转移是一种知识流动,而知识流动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
一是从学术机构向企业转移,这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基础,也取决于企业对技术的需求有多强烈,越强烈则转移的驱动力越大。有的机构以“技术需求值”来评估企业对技术的需求程度。
二是跨产业或行业转移,即将一个产业或行业的技术转移到另一个产业或行业。因不同产业或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不均衡,技术往往从先进产业或行业向落后产业或行业转移。
三是跨国转移,因国与国之间技术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技术就从先进国家向落后国家转移。跨国技术转移的理论较多,如技术差距论、技术选择论、技术生命周期论、中间技术论和需求资源关系论等。
这三个“转移”都是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当然,知识流动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包括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向产业机构转移及企业之间转移等。
第二个核心观点认为,技术转移的目的是有效利用现有技术成果。技术的生产是一次性的,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生产的结果就是技术成果,也称为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直接目的是避免重复研究而节省自行研发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最终目的是维持优势,提高竞争力。
由于技术等同于科技,则技术转移就是科技成果转移,科技成果转移也就是技术转移。从前述文件来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移只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而已。在科技成果语境下,一般使用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语境下,一般使用技术转移。
三、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关系?
既然技术与科技、科技成果是通用的,那么可以认为,技术转移、科技转移和科技成果转移,也是同一个意思,也是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使用。
有人认为,技术转移是国外的术语,国外的技术转移相当于国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即将技术转移等同于科技成果转化,只是翻译时使用的词语不同而已。也有人认为,技术转移包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技术价值形态的转移,或者同一机构内部由研发部门向应用部门转移,也属于技术转移的范畴。不过,从《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来看,技术转移不包括价值形态的转移,即不包含科技成果转化。笔者不赞同将技术转移泛化,技术转移属于知识流动,科技成果转化属于知识价值的实现,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科技成果转移是指科技成果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的行为过程,即突出科技成果在主体之间的转移,而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从知识形态转化为实体形态的产品或商品,或者非实体形态的服务并实现经济价值的过程,突出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即通常所说的由“纸”变成“钱”的过程。很显然,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科技成果的转移是其转化的前提和基础。即科技成果转化往往是先进行科技成果转移,再对该成果进行转化。很显然,科技成果转移是手段,科技成果转化才是目的。
无论技术还是科技成果,并非是指经市场检验或者在生产实践中获得应用,表明它是切实可行、成熟可靠的系统知识,也可能是不成熟的阶段性成果,如早期技术或科技成果和预期可获得的技术或成果。科技成果的取得就像爬坡那样,从创意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再到产品化、商品化等,每完成一项科研课题就沿陡坡向上迈进一步,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就上一个或几个等级,逐步向“钱”迈进。从这个意义上讲,科技成果的成熟过程可以理解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技术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累积性特点,国外采用技术成熟度等级或者科技成果成熟度等级来衡量,这一理念在国内也得到认可。通过持续不断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提高技术或科技成果成熟度的过程属于科技成果转化,不是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移。处于任何成熟度等级上的技术或科技成果均有转移的价值,只是越早期的技术或成果,其价值越低。
四、技术转移有哪些形式?
技术的转移往往不是孤立地进行,往往随着资金、资本、资源、人才、知识、信息、管理、市场等要素的转移而转移,或者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也往往伴随着资金、资本、资源、人才、知识、信息、知识产权、管理、市场等要素的转移而转移。
1.技术+资本或资金,包括直接投资、合资、并购等。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向被投资企业注入资金、资源等以取得该企业的有效控制权,包括该企业的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品牌、商业秘密权,以及在组织、管理、营销等方面所积累的经验与技巧等。虽然这些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仍属于被投资的企业,但投资者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权,进而获得了对该部分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控制权。
合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投入资本,并按照各自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或者约定分摊风险及收益,共同对合资企业进行控制与决策。典型模式是投资者以科技成果或技术作价投资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成立新的公司,或者投入到现有企业。
2.技术+知识产权,即将技术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授予他人。技术的权利转让,即技术权利的所有者将技术的所有权利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技术权利或实施该技术权利,并取得收益。技术授权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的期限和特定的形式下使用该技术。
3.技术+市场,即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迅速拓展市场,实现技术的市场价值。特许是指特许者允许被特许者使用商标或品牌的权利,并提供技术上的协助、训练及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以获取特许的报酬。特许经营往往伴随着技术转移,即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输出技术。
4.技术+人才,即通过人才流动实现技术转移。人才是技术的重要载体,人才流动必定带动技术的转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通过聘用、挂职、兼职、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向企业流动,这些人才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必然会转移到企业。人才流动是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
5.技术+管理,即通过管理咨询、管理输出等方式实现管理技术的转移。例如,华为公司接受IBM公司IP D技术的咨询,大大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研发能力。
6.技术+知识或信息,即通过专业展览、专业培训、专家咨询、专业会议等多种形式交流知识,实现技术转移。专业书籍的出版、专业杂志,以及各种媒体等,都是传播新知识,进而实现技术转移。
7.技术+仪器设备,即通过购买机器设备、科研仪器等硬件实现技术转移。一般来说,机器设备等生产工具、科研仪器等,都是物化了的技术,购置先进的生产设备、科研仪器等能够大大提高技术水平。
8.技术+服务,即委托方接受受托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受托方提供特定的技术服务,如维护或修理机器设备、建议作业程序、解决特定的问题,以及品质管制、服务提供的时间程序等,在服务的过程中进行了技术转移。
9.技术+工程,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即工程发包方向工程设计方、工程施工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与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分别由工程设计方进行工程设计,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由施工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交付发包方使用。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通常包含了已获得专利授 权或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相关技术,向业主交付完整的工厂与设备、土木建筑工程、工厂和设备的建筑物、操作程序的初始训练,以及某些运转后的问题解决等,确保工厂、设施设备、土木工程、建筑物等可以启动运转。比较典型的是交钥匙工程,这其中包含了大量技术的转移和知识的传授。
10.产学研协同。产学研协同的过程,就是技术知识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的过程,即技术转移过程。这是技术转移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形式。
11.军民互转,即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民用技术也可向军用转移。
上述各种方式都是技术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的渠道或形式,既有单纯的技术买卖,也有技术随着其他要素的转移而转移,即技术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而转移的过程就是实现技术价值的过程。
五、什么是技术转移机构?
所谓技术转移机构,就是以技术转移为主要职能的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这一规定比较宽泛,将各种从事技术转移、提供有关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都纳入支持范围,在技术转移服务还不发达的起步阶段这是必要的。第三款规定,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从上述定义来看,该办法界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包括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部门,即履行技术转移职能的机构,笔者将它称为技术转移机构。二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法人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即专门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公司和社会组织,是专业服务机构,笔者称之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三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即第三方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机构,笔者称之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这些业务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技术信息服务,如上述(一)的业务,这是技术转移的基础,也是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二是委托代理服务,即接受技术供给方或需求方的委托,以委托方的意思或代表委托方开展活动,如技术代理、技术招标代理,是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三是专业服务,即技术转移机构以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等为创新主体提供专业知识服务,如上述(五)所列除技术招标代理的各项服务,业务(六)是为开展专业服务的条件与平台,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四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如上述(三)和(四)所列的服务。这也说明,将技术的二次开发、中试、工程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纳入了技术转移的范畴,似乎超出了该办法对技术转移界定的范围。在上述列出的业务中,虽然没有具体列出技术经纪活动,但应当包含了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比较接近技术经纪服务,而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是为第三方机构服务的。
从《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第(七)条规定来看,技术转移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
1.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既可以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供方提供技术信息加工整理、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推介、技术评估等专业服务,也可以为企业等技术需求方获得或输出技术提供专业服务;既可以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也可以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经纪服务。一般来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均属于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等,包括受理本单位的发明披露、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管理知识产权、指导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制订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等。
当然还有一种类型,就是企业办的技术转移机构,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为负责获取外部技术、向企业外部输出不适宜由企业转化的技术成果。一些大企业实行开放式创新,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平台,从社会获取所需的技术,向企业外部输出技术等。
一个机构是专门从事技术转移服务还是兼营技术转移服务?或者说,技术转移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该机构总营业收入的比例有否要求呢?上述两个文件对此均没有作出规定。从目前来讲,以技术转移为主业的机构还不多,还难以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求得生存与发展,但这一局面很快会改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涌现出一批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六、技术转移的瓶颈障碍在哪里?
大量的研究表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成熟度不高,仍主要是早期成果,对作为需求方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来说,基本上派不上用场。也就是说,可以被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极少。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不知道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其研究开发还很难做到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导向或以市场为导向。
难道企业不需要科技创新、不需要科技成果吗?显然不是。凡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紧密且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一般来说,其市场竞争力比较强。而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中,有很多是竞争力不强,甚至处在生存线上,在苦苦挣扎中。企业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有较强的意愿,但对不能在近期内见成效的早期成果兴趣不大。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在探索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科研支持机制,即企业有技术需求并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的,或者企业提出难题向全社会招标公开征集解决方案的,政府财政科技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天职是研究开发,因而其天然地拥有研究开发能力,能够不断地产生科技成果。企业对科技成果天然地有需求。问题不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否研究开发能力,能否产出优质的科技成果,也不在于企业对科技成果有否需求,而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渠道不畅通,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知道企业有何需求或者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科技成果,而企业也不知道谁能帮助它开发出有市场价值的成果,解决企业产品、工艺、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许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没有成立技术转移机构,即使设立了技术转移机构,也是实行行政化管理,工作人员少,机制不活,专业能力不强,缺乏活动经费,难以胜任复杂且艰巨的技术转移工作。其主要原因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重视技术转移,其根本原因是过去的考核评价导向出现偏差。国内外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成功实践表明,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有效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提高科研水平。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就必须加强技术转移。
二是企业基本上没有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转移岗位,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人员负责技术转移工作,获取外部技术或者向外部输出技术的渠道不畅通。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技术转移或开放式创新的实践表明,技术转移可以使研发效率提高60%,节约研发经费40%。然而,目前有效实施技术转移或开放式创新的企业还不太多。
三是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不发达,以技术转移为业的机构和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社会化技术转移应具备较强的市场意识、商业化经营理念、复合型人才队伍,集经济、科技、法务、商务、行业等知识于一体,帮助技术供方提高研发效率,实施技术转移,实现科研成果的创新价值,或者帮助技术需求方找到所需要的技术,以提高技术成果的创新转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但目前具备这样能力的机构还太少。其间原因比较多,直接表现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对技术转移的需求还不旺盛,其背后的原因是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制度环境不完善等,还不足以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这一职业,也不足以吸引从业人员提高其从业能力。
四是技术交易市场不发达。尽管我国2016年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万亿元了,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金额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技术市场的情况,其中以关联交易金额为主,以政策驱动为主,真正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者技术中介机构促成的交易额占比很小。其主要原因是技术交易很复杂,回报率不高等。
另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之间存在差异,而且一些机构既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也从事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但缺乏专门的扶持政策,政策扶持的针对性不强,扶持力度不大。主要原因在于对技术转移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步曲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想必在不远的将来,上述问题将会有较大的改观。
七、如何理解国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而不对技术转移进行立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提到了技术转移机构,第十七条第二款还提到了技术转移,即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但对“技术转移”和“技术转移机构”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这两个条款中,采用“技术转移”与“技术转移机构”,而不用“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笔者认为:
一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主要是技术转移,即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或其他组织,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与国际接轨,因国际上只有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的提法。
三是与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简称《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相呼应。
据了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颁布施行以后,对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有人认为,当前科技创新的主要矛盾不是科技成果转化,而是技术转移。而且,科技成果转化提法不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轨的是技术转移。南京、深圳在国内率先进行了技术转移立法,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在上海,有上海市人大代表向上海市人大及上海市科委建议进行技术转移立法,并起草了《上海市技术转移条例》建议稿。这一建议引起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然而,国家进行技术转移立法的话,必须重新进行立项,并进行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工程浩大,而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也许是出于这方面的原因,国家没有进行技术转移立法,而是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过,受修法体例的限制,法条中不能对技术转移及技术转移机构作出较多的规范。
八、为何《实施规定》强化科技成果转移?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简称《实施规定》)出现了“……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与“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提法,但对“科技成果转移”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些规定更符合实际,突破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限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束缚,强调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要加强科技成果转移。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转化方式中,其中三种就属于科技成果转移,即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这表明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同等重要,且密切相关。
《实施规定》引出了“科技成果转移”的提法,并对其作出一些规定,也许是想弥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没有对技术转移作出较多规范的缺憾。同时,为接下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出台埋下伏笔。
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移非常重要,而且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薄弱环节。为加强科技成果转移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就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起草条例草案时,也是采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的标题。但是,在一个条例里出现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两个主题词,两者的关系难以处理,加之是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来就把“转移”二字删除了。从中也可看出条例起草者的良苦用心了。
另外,《实施规定》除了对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细化规定、贯彻落实的部署和扶持政策等“干货”以外,还有以下亮点:
首先,出台快,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表决通过以后的半年内就颁布实施。而1999年3月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6号),与1996年5月15日审议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隔近3年的时间。
其次,发文层级高。《实施规定》是由国务院发文,因此其贯彻落实的力度大,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七个部门的文件。
九、如何理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将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并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升为文件的标题了,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列,而且文件开宗明义地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如何理解将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并列呢?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会自行实施转化,而是主要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其研究开发活动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即利用成熟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而其所转化的科技成果(包括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原理、技术知识等)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真正自主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占比很小。企业科技成果的来源途径是多样的,主要有:一是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二是通过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取得的;三是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形式取得的;四是从他人申请的知识产权中获得启发而研发取得的;五是从公开的文献中获得,包括不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进入公共领域的科技成果,如技术秘密被解密、专利技术过了保护期或被无效或不缴纳年费而不再受保护等。对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科技成果都是科技成果转移,而对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另外,企业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科技成果,或者对上述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等取得的成果,自己转化不一定经济,也可以再次转移到其他企业,由其他企业实施转化。企业也可以通过并购、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获取其他企业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这些统称为开放式创新。
总之,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开来。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合并起来,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够较好地反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不再受“科技成果转化”的束缚,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八个方面26项具体任务,都与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有关,采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表述更贴切。
十、如何理解《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简称《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议方案》)中,开篇就提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这一表述隐含着,技术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产生,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如何理解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呢?
前面已经提到,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不在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而在于技术转移。而技术转移的瓶颈障碍是科技成果转化三步曲试图解决的,但还不够。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试图要解决科技成果转移问题,但该方案的着重点仍然放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上,还不能系统地解决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才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所要着力解决的。
小 结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一是技术与科技、科技成果三个概念是通用的;二是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移也是通用的;三是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样重要,密切相关,经常是并列使用的,但不能等同;四是对技术转移的途径归纳了11种方式;五是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概念、业务范围和类型进行了分析;六是技术转移的瓶颈障碍,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没有设立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人才管理技术转移,或者所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能力不强、运行机制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技术转移,进而影响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只有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七是对科技成果转化三步曲及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等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第二期)
关于作者:吴寿仁,现任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主任,《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一书作者。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