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好处费让嫌犯潜逃 临高检察院陈姚辉获刑

11.08.2015  12:24

      原标题:收万元好处费不批捕致嫌犯潜逃至今未归案

      临高检察院侦监科原科长陈姚辉,受贿3.54万元获刑3年半

      “等案件到了检察院再说”,临高检察院侦监科原科长陈姚辉(男,现年44岁,临高人)每次都这样说,但都把钱收下。在收下万元好处费之后,陈姚辉对一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之后,这名嫌疑人潜逃,至今未归案。省检察院决定将陈姚辉涉嫌徇私枉法的线索指定给海口美兰区检察院管辖。美兰检察院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传唤了陈姚辉。到案后,陈姚辉交代了其收受多名犯罪嫌疑人亲属送来的3.54万元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日前,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姚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收万元好处费

      不批捕犯罪嫌疑人

      2012年下半年的某一天,犯罪嫌疑人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该案向临高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许某的父亲托人找到陈姚辉帮忙。在介绍人的帮忙下,陈姚辉与许某的父亲一起吃饭。饭后,许某的父亲拿了一个装好一条中华烟和一个装10000元信封的塑料袋给介绍人,让其交给陈姚辉。陈姚辉收了钱和香烟之后,表示“等案件材料送过来再说”。

      许某的案件送到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后,由侦查监督科干警林某某主办。2012年10月10日,林某某将许某的案件材料连同《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交给陈姚辉审核。陈姚辉明知许某有犯罪事实也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应做出批准逮捕许某的意见,但陈姚辉因收受了好处费及得到分管副检察长王某某指示意见,为徇私情,在审核时违反法律规定,做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许某的意见。该案经报分管副检察长王某某和检察长审批,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许某的决定。

      2012年10月13日,临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该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许某取保候审。2013年9月7日,临高县公安局再次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许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2013年9月10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许某。许某自被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目前仍处于脱离公安机关实际侦控状态。

      受贿3.54万元

      被判刑3年半

      2010年4月某天,陈某锋、陈某恒涉嫌聚众斗殴一案报捕到临高县检察院,陈姚辉再次被约到临高县城文明路一大排档包厢吃饭。饭后,陈姚辉收到了2000元。

      2010年7月某天,王某约陈姚辉到临高县临城镇明珠酒店某包厢吃饭,期间王某跟陈姚辉讲情,称她的亲戚因为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抓获,希望陈姚辉在该案报捕到临高县检察院的时候关照一下,陈姚辉说等案子到了临高县检察院后再说。饭后,王某送给陈姚辉好处费人民币1800元,陈姚辉收下后离开。

      “等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再说”,每次被犯罪嫌疑人家属约到外面吃饭,陈姚辉总是这样说,也总是“笑纳”犯罪嫌疑人家属送来的好处费,不管是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还是盗窃案等等,陈姚辉共收受了11人好处费共计3.5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陈姚辉虽然辩称除了两宗案件之外,大多数是按正常程序办理案件,没有为他人谋利,但是,其受贿的事实是无可辩驳的。案发后,陈姚辉全部退赃。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陈姚辉身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4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姚辉在审核许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既有受贿行为,又有徇私枉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受贿罪定罪处罚。对于陈姚辉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该院认为,陈姚辉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接受贿赂,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日前,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姚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