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3男跟风称认识领导能买安置房 诈骗数百万元

20.06.2016  15:13

  2007年,海口无业男子吴某鹏谎称认识相关领导,能以铺面每平方米4800元,安置房每平方米1600元的低价买到海口玉沙村、海甸岛二东路、滨江路等地的安置房和铺面。吴某鹏的骗局经过冯某、蔡某兴(在逃)、苏某杰的“推波助澜”,滚雪球般越滚越大,没影的安置房价格也从每平方米1600元“”到了3800元,铺面从每平方米4800元“”到了9600元。

   谎称认识领导能低价拿安置房及铺面

   无业男伪造“预购证”骗444万

  吴某鹏,现年47岁,海口人,高中文化,下岗无业。2007年,冯某的同学介绍吴某鹏时,却称他是公职人员,认识很多领导。吴某鹏则自称认识领导,有“关系”能低价购买到海口玉沙村、海甸二东路、滨江路等地的安置房和铺面。吴某鹏给冯某开出的价格为铺面每平方米4800元,安置房每平方米1600元。

  冯某(男,现年50岁,海口人,无业)见有利可图,便也向朋友宣称认识领导,能低价购买安置房和铺面,但价格在吴某鹏要价基础上“涨了”,差价部分就是其截留的“好处费”。就这样,冯某收了蔡某兴516万余元,还有另外两个朋友的26万余元。收到这些款项,冯某截留差价后将444万余元转交给吴某鹏,作为购房的费用。吴某鹏收到购买房屋和铺面的钱后,实际上并未用于购房,而是现金支取、刷卡消费后占为己有。难道吴某鹏不怕穿帮么?原来,为了应付购房者,吴某鹏准备了很多的材料。

  2007年10月至2012年12月,吴某鹏先后交给冯某“预购证”、“2010年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终审告知单”(以下简称“终审告知单”)、海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经鉴定,均系伪造)作为购房凭证,冯某又转交给蔡某兴及被害人。2010年6月,海口玉沙村安置房开始交房,冯某及被害人多次催问,吴某鹏编造各种理由拖延。2012年2月,为拖延时间并安抚被害人,吴某鹏伪造一份“关于保障住房特殊人员选房序号摇号结果的公告”交给冯某,称受害人委托其购房的申请人资格审查已通过。2012年7月,吴某鹏又伪造一份“关于第三批适用房特殊人员审查的批复”交给冯某,称需要重新审批。2012年9月,吴某鹏伪造了一份其冒充单位“关于对本单位公职人员的处理决定”(复印时将姓名隐去),向冯某谎称其因违规办理安置房被单位处分,无法交房。2012年12月,吴某鹏又谎称办事的领导被抓,其收取的购房款被扣押,无法退款。直到众多购房者房子、铺面没到手,钱也拿不回报警案发。

   纷纷“跟风”自称认识领导3无业男子自行“涨价”骗差价

  吴某鹏承诺安置房每平方1600元,铺面4800元,如此低价,有利可图,冯某决定“插一脚”。于是,冯某开始向朋友蔡某兴等多人宣传消息。不过,他没有提到吴某鹏,只是称自己认识拆迁办领导,能低价拿安置房和铺面。冯某在吴某鹏开出的价格基础上,铺面涨了1000元,变成5800元,安置房涨了300元,变成1900元。于是,一记“空手套白狼”,冯某从收到的542万余元中截留了近百万元的差价作为好处费,剩余的444万余元交给吴某鹏用于购房。

  蔡某兴从工友冯某那得到消息,也“依葫芦画瓢”称自己认识领导,向苏某杰(男,现年38岁,海口人)及20余名受害人承诺能低价拿安置房和铺面。蔡某兴开出的价格又“涨了”,安置房每平米从1900元涨到2300元,铺面每平米5800涨到6500元。蔡某兴共收到532万余元,他截留了差价,交给冯某516万余元。

  苏某杰再次给听来的安置房和铺面涨价,他同样是自称认识领导,开出的价格为安置房每平方米3200-3800元,铺面每平方米是9600元,并承诺如购买不成会全额退款。但收钱后,受害人没见到房子找他时,他为了避免真相败露,谎称领导私下安排,让受害人耐心等待不要闹,直到受害人发现受骗报警。苏某杰共收到陈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近160万元,截留差价后转交蔡某兴100.2万元。

   3人分别获刑10年以上还被处罚各1万元

  从2007年吴某鹏编造谎言至2013年案发,历时6年的时间。

  经查,冯某收到500多万元的购房款后,未到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截留近百万元用于本人购房、消费。苏某杰在收到房款后,截留近69万元。2014年9月,案件侦查结束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鹏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444万余元,冯某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近543万元,苏某杰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近160万元,涉嫌诈骗罪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某鹏被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一审法院以冯某、苏某杰将从他人那里获得的虚假信息当做真实信息传达,其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冯某、苏某杰无罪。

  2015年7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今年5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冯某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苏某杰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对信息虚假扩大修改骗取信任非法截留购房款构成诈骗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主、客观,冯某、苏某杰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检察官表示,从客观上讲,冯某、苏某杰并没将真实的信息告诉受害人,还谎称其认识领导而非朋友“吴某鹏”认识领导,他们没如实传达信息,而是做了虚假地扩大和修改,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骗取受害人信任。从主观上讲,检察官认为,冯某、苏某杰的行为证明其具有主观上占有受害人财产的故意。两人所得的收入远高于合法的“中介”该得的收入,却没尽到“中介”该尽的义务。(记者何慧蓉 通讯员陈文杰 陈元宁)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