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我省户籍流动人口出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26.08.2015  17:57

 

 

 

琼人口〔2014〕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计生办:

为切实解决我省户籍流动人口出生统计互相推诿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出生人口统计管理责任,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有关要求和人口计生常住人口统计的原则,现就加强夫妇双方为我省户籍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出生的统计口径

(一)本省户籍人口流出的人员,其出生统计以省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FIS)中流入地确认的轨迹为依据。出生人口中流入地建档并确认出生统计的,由现居住地统计;流入地未建档或已建档但不属于流入地常住人口且不确认出生统计的,由户籍地统计。

(二)本省下列户籍人口流出户籍地,在省内流动的出生人口,由流入地统计:

1、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企的工作人员;

2、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在流入地购房或自建住房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地”、“现居住地”、“流出地”、“流入地”、“常住地”以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为统计区域。

二、规范婚嫁人口信息建档和出生人口统计

婚嫁人口,由男方常住地建立家庭人口信息档案。出生人口按以下口径统计:

(一)夫妇在同一地方居住的,由夫妇常住地统计;

(二)夫妇不在同一地方居住的,由女方常住地统计。

三、加强出生人口统计区域协作

本省户籍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和流入地要做好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协作和衔接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对待统计上报的出生人口,流出地要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提交相关信息。流入地要做好信息采集、核实和反馈工作。

四、完善出生人口统计协查工作机制

(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生统计协查的发起地必须提供协查育龄夫妇的详 实信息,内容包括:1、双方工作单位名称及通信地址;2、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协查对象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农场)、村(居)委会(作业区)、自然村(城 市社区、住宅小区及门牌号);3、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若协查地反馈无法核查或查无此人的,发起地还需提供协查对象在现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的协查依 据。

发起地不提供详实协查信息的,协查地可按无法核查处理,出生人口仍由发起地统计。发起地已提供详实协查信息,协查地反馈查无此人的,发起地要上报当地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由发起地和协查地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在1个月内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由发起地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通过省出生人口统计月月清平台提请省人口计生委仲裁。

(二)加强统计时效管理。省出生人口统计月月清平台显示的待核查、待协查的出生人口 信息,各地要在出生人口信息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核查、协查工作。协查地对发起地的协查请求没有按规定时间作出回应的,该出生人口信息视为协查地已确认 统计,协查地不上报的按出生人口漏报处理。

五、健全出生人口统计监督体系

(一)继续实行出生人口统计仲裁制度。各市县(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出生人口统计 仲裁,对省出生统计月月清平台分发和跨市县(区)请求协查的出生人口信息进行裁定,责成基层统计单位及时统计上报出生人口。省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出生统计月 月清平台的出生人口统计监测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出生人口统计仲裁会,推动全省出生人口统计工作的落实。

(二)落实统计责任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省的季度、半年和年终抽查发现未按规定统计上报的出生人口,将作为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的抽样漏报计入相关指标并按出生人口统计漏报扣分。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口计生委发规信息处反映。

(二)本通知各项规定从2014年统计年度开始实施。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