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回应雷洋案疑点 将适时公布手机录像视频

12.05.2016  11:35

  雷洋有没有嫖娼,这个问题真的那么重要吗?说重要,是因为这是导致雷洋死亡的诱因,说不重要,是因为嫖娼虽然违法,但不犯罪,更不至死。

  事实上,关于雷洋死亡事件的所有问号,问的其实都是同一个问题,那就是真相是什么?

  人之既死,声名已在身外,唯有真相可以告慰死者,安慰家人、亲友和公众。

  昨日,参与此次出警的北京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昌平分局预审大队大队长高春正、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马朝晖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邢永瑞也是当时现场执法的带队民警。

  警方是如何控制雷洋的?

  徒手抓住 过程持续约20分钟

  根据多处监控探头记录,昌平警方确认,雷洋于7日21:04左右,来到了事发足疗店附近。21:14雷洋走出足疗店时被民警发现并盘问。那么,这个关键区域有监控录像吗?警方表示这里没有安装监控探头。邢永瑞回忆,男子听到是警察后,先是一愣,然后准备要跑,但随后就被警察合力控制住了。“因为当时是便服,所以我把工作证拿手里了,一直就跟他不停地表明身份,说我是警察,需要你配合,该男子一直大喊大叫不配合,就想跑。

  对于公众关心的警方是如何控制该男子的?邢永瑞说,“徒手,我们徒手抓住他的手,按着他,不让他脱逃,基本上就是这样”。“刚开始是两个人,后来增加到五个人。”这个过程持续了大约20分钟,五名警察最终控制住了该男子,也就是雷洋。

  为何没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这是便衣行动 当晚并未携带

  现场处置过程是否使用了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警方告诉记者,当晚并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邢永瑞介绍,因为这是便衣行动,而执法记录仪都是挂式的,夏天穿的衣服比较单薄,执法记录仪没法挂。“手拿着会非常明显”。

  那么,在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警方当时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录像取证了吗?邢永瑞说当时是用手机录像,“刚开始是我拿着手机”,但是盘查过程中,“我们控制的时候,他有激烈的抗拒、反抗,所以导致我们都倒地了。当然,客观上他不是故意要把我的手机弄坏的,是这个过程中手机摔到地上了,就坏了。后来录像是让别人给录的”。而当记者提出看一下手机录像视频时,警方表示将在适当的时机向媒体公布。

  雷洋上车之后发生了什么?

  逃脱了一次 “正常下去,脚着地

  雷洋的家属和警方的官方微博都提到了同一个细节,雷洋在被控制过程中,从车上逃离过一次,而雷洋的身体出现异常也正是在车里。对此,当事民警向记者讲述了详细经过。

  邢永瑞介绍,初步控制雷洋后,将其带上一辆伊兰特的地方车,准备将其带回审查,“因为我没法开警车去”,当时雷洋坐在后座的中间,旁边两个人。“一人一只手控制,当时没给他使用警械具,前面有一个驾驶员”。

  邢永瑞回忆,车行驶了不远,进入小区后,雷洋就从后座的中间蹿到副驾驶座位,“我不能臆断说他想干什么,但是有抢夺方向盘,和踢驾驶员的行为。后来一看这种情况驾驶员就赶紧停车,他就从副驾驶那个车门下来,我们的警力又过去控制”。邢永瑞说,当时雷洋是“正常地下去的,刚下车的时候没有倒地”,肯定是“脚着地”。

  何时发现雷洋出现身体异常?

  第二次被控制后 不反抗也不说话了

  邢永瑞说,当时他们赶紧又冲过去徒手控制雷洋,“一人把着一只手”。再次控制住雷洋之后,他们给雷洋戴上手铐换到了一辆面包车上。此时,雷洋开始出现异样。

  “当时我坐他边上,他上车坐在中间那个座上,不反抗了,也不说话了”。“因为他前期一直在反抗,一直在叫喊,刚上车就已经不言语了。当时想着他有可能脱水了”,“反正就觉得他身体有些不适,就急忙第一时间带往医院”。邢永瑞说,发现雷洋情况异常后,立即就近送往了医院急诊救治。然而,22时55分,雷洋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何雷洋死亡两小时后才通知家属?

  他的手机遗落现场 找了好长时间

  邢永瑞对此解释称,发现雷洋有异常将其送往医院后,警方既没有家属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他的身份,不知道应该联系谁。后来警方想到通过雷洋的手机联系他的家人,但当时在雷洋的身上没有找到手机。“我们分析他不可能不带手机,有可能在我们制服他和他反抗的过程中,遗落在现场了,我就安排人去找,因为当时天已经黑了,现场又全是草地,找了好长时间。找到手机后,第一时间接的(家属打来的)电话。

  为何手机位置信息被删除了?

  手机有密码 “我们进入不了

  针对家属反映雷洋手机内一些位置记录被删除的情况,邢永瑞说,自己也是看到网上评论才知道,“他使用的手机是苹果手机,有密码,目前我们的技术达不到解锁密码。网友质疑的删除信息,我想说,为什么要删除?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删除信息对警方没有好处和帮助,而且因为有密码,我们进入不了他的手机。

  死者身上的伤痕是怎么产生的?

  制服和反抗过程中 双方都有受伤

  雷洋家属质疑称,在雷洋的头部发现有轻微伤,身上也出现淤青的情况,这些伤痕是怎么造成的呢?邢永瑞表示,“这是我们在制服他和他反抗的过程中,因为都倒地了,不仅仅对方受伤了,我们也有受伤”。邢永瑞还说,现场执法无过激行为,他作为现场指挥员,对使用强制传唤和制服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

  有无证据证实雷洋嫖娼?

  现场避孕套经DNA鉴定证实嫖娼

  昌平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大队长高春正介绍,根据对现场提取的避孕套进行的DNA鉴定,能够证实雷洋进行了嫖娼行为。同时,从卖淫女的供述指认,以及现场其他人员的供述指认,都能够认定雷洋的嫖娼行为。

  目前,雷洋的尸检报告将成为确认死因的关键结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派出法医协助参与调查,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依法公正处理。

  为何是异地出警?

  警方在扫黄行动中的常用战法

  对于为何跨辖区执法的问题,邢永瑞解释,这是根据治安支队部署的一次异地用警,也是警方在扫黄行动中的常用战法。

  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马朝晖介绍,目前,北京警方正在进行“2016春夏平安行动”,对于黄赌打击零容忍,已治安拘留319人,打击黄赌窝点22个。

  雷洋承认过嫖娼行为吗?

  他说去足疗店做了“大保健

  邢永瑞说,雷洋第一次被控制之后,问他去足疗店做什么,他说去做了“大保健”,民警问花了多少钱,他回答说200元。另外,涉事的足疗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帮雷洋“打了飞机”。

  据央视 人民日报

  事件进展

  北京警方昨日凌晨再发通报

  家属同意后将委托第三方尸检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官方微博昨日1时44分发布人大硕士毕业生雷洋涉嫖死亡事件的情况续报。

  据警方介绍,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洋(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洋试图逃跑,在激烈的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行驶中,雷洋突然挣脱看管,从车后座蹿至前排副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迫使停车,打开车门逃跑,被再次控制。因雷洋激烈反抗,为防止其再次脱逃,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并于21时45分带上车。在将雷洋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情况异常,民警立即将其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雷洋经抢救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

  当晚,民警在足疗店内将另外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经审查并依法提取、校验现场相关物证,证实雷洋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并支付200元嫖资。目前,上述人员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表示,为进一步查明雷洋死亡原因,征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

  另外,记者昨日在事发足疗店所在街道探访时发现,其南北两侧约20家足疗店招牌已被拆除(左图)。

  据新华社 北京青年报

  家属声明

  “警方的做法是在混淆视听

  昨晚,雷洋的同学代表雷洋家属向媒体发表声明,抗议警方对外发布信息。雷洋家属认为,警方所发布的信息是在故意混淆视听,强调关注重点应当放在案情本身。

  雷洋家属表示,对于案情的核心部分,比如雷洋究竟如何死亡,警方始终没有做出正面回应。律师陈有西认为,雷洋案中几位警察涉嫌职务犯罪,警方应当回避。“必须要有一个第三方来独立调查这件事。

  据报道,雷洋的家属已选定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交检方,希望由检察院委托该机构进行尸检。11日8点40分,雷洋的妻子和父亲进入北京市昌平区昌平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尸体进行确认。

  另据正义网消息,一位资深法医表示,尸检一般需要一个月,所以最终调查结果还需等一段时间。

  据人民网

  法律分析

  何时通知家属为“及时”?

  律师:无明确规定,易引发矛盾

  人大硕士雷洋涉嫖死亡事件发生至今,围绕警察执法过程的相关问题仍然备受关注,也引发网友诸多质疑。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些疑问,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这一事件中,家属和公安机关在雷洋死亡后,因遗体照片拍摄问题曾发生纠纷。作为死者家属能否对遗体进行拍照,国内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斯伟江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在这个案件中,在死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对遗体进行保护性处理,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让家属拍照。

  另外,尽管警方在最新通报中表示,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但家属仍存有疑问。对此,斯伟江称,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但由于规定中要求的是“及时”,对于什么是“及时”,多长时间是“及时”,规则并没有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

  从目前确定的事实可以认定,在雷洋被抓的过程中,的确出现了肢体冲突,作为执法人员,能否实施目击者所说的“抓扯”行为呢?对此,四川师范大学法学老师蒋健称,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法人员暴力抗法,达到妨害公务的程度,执法人员依法可以对被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措施,比如戴手铐等,但仍不能对被执法人员实施殴打,更不能出于泄私愤而暴打。

  在本案中,不管“雷洋暴力抗法”是否成立,都需要公安机关举证证明,第一证明雷洋实施了暴力抗法,并达到了妨害公务的程度,第二证明自己是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且没有实施暴力殴打。而这些证据并不是简单写个说明就能证明的,必须要有确实充分且有力的证据。

  而对于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从固定证据的角度而言,“抓现场”显得更为重要。如果雷洋已经离开了足浴店,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实施抓捕呢?斯伟江称,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有权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盘查、询问,如果嫌疑人不配合,执法人员可以进行传唤,但不能直接实施抓捕。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