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省实施 办法》

09.09.2014  11:12

解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本报海口9月8日讯(记者杜颖 郭景水 特约记者韩小雨)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今天对该《办法》进行解读,详析新《办法》四大特点。

   特点1 |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列入立法

  新《办法》修订、增加并进一步明确了教师依法在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保险、退休、奖励、培训、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申述等方面享有的权益。比如《办法》第16条就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特点2 | 师德监督多方参与

  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

  新《办法》加强了对教师从教资质、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要求。

  比如,第13条就强调:“完善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新《办法》还明确规定12项教师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其中包括禁止多项行为,例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骚扰、猥亵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等。

   特点3 | 强化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是教师管理责任主体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教师管理的体制“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在涉及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奖励等教师权益的各项法条上均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职责。并针对教师编制、教师聘用、教师考核等作出若干重要规定,如“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进教师应当实行公开招聘”等。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特点4 | 立法保障教育公平

  扶持力度向边远弱势地区倾斜

  对“三类地区”的倾斜支持在《办法》中不少条款均有体现,如要求各级政府补足配齐各学科教师,在教师编制配备、职务评聘和晋升、工资待遇、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将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需具备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要求纳入立法;将每月300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贴也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还首次提出推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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