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一商场主管被解聘 起诉索要补偿金和元旦加班费

16.02.2016  19:51

      原标题:商场主管被解聘,起诉索要元旦加班费

      南陵水一名商场主管,在被公司解聘后,起诉老东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索付元旦期间的三倍加班费1100多元。

      2013年10月底,毕先生到陵水海某商业公司上班,担任商场营运员,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毕先生被提拨为运营部主管,每天催收商场租户的租金等费用。

      2015年1月,公司认为毕先生在催收停车费中造成损失1000元,违规给商户送电、伙同他人打砸员工宿舍,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我在2015年元旦时,因商场促销,元旦3天都没休假,公司应该付我加班费。”因双方协商未果,毕先生诉至陵水法院。他要求公司发放元旦3天3倍加班工资1100多元,同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6万元。公司辩称,公司的辞退行为并无不当,毕先生索赔加班费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毕先生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毕先生提供的排班表及工作简报属自行打印,无法证明加班事实。

      近日,陵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毕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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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

      连日来,不少读者来电咨询,2016年春节期间,如何计算三倍工资,除夕当天上班能不能领三倍工资?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表示,春节是法定假日,初一、初二、初三是春节法定假期,也是带薪假期。加班费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对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3倍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倍工资。

      如果职工被安排在初一至初三加班,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须支付3倍工资。2016年除夕加班且不能安排调休的员工,可领取到两倍加班工资。

      职工在加班时,应注意保存相关打卡签到记录、排班表等,以备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