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24.10.2014  13:42

   QSF-2014-370009

  琼建规函〔2014〕52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在计算容积率时,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未规定计算方法的,计容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住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以及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等有特殊空间高度要求的公共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二)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及具有经营性、公共性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住宅建筑地下室用作居住功能使用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地下室的判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2.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3.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4.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
  (三)高、多层民用建筑的底层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及连续雨廊等非营利功能,且层高大于或等于3.9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
  (四)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计容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设计进深(取阳台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2.4米(含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计容面积进深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二、符合《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补偿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送审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均应按本规定计算计容面积。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栏目中分别注明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
  四、自2014年11月1日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计算计容面积。
  五、各市县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