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行反腐新规 十种情形将启动“一案双查”

01.12.2014  11:48

  我省出台《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

  十种情形将启动“一案双查

  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近日,省纪委印发了《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标志着海南成为全国较早以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印发“一案双查”相关工作办法的省份之一。

  《办法》规定,“一案双查”主要针对以下十种情形: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干部群众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报告职责,直至案件当事人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或在上级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的;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通过巡视反馈、监察建议、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过媒体曝光,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最终演变为腐败案件的;在领导班子任期内,本地区、本部门连续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领导班子多人因违法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名义通过并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行为被查处的;明知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甚至参与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问题线索,敷衍应付甚至袒护包庇,被上级机关查实的;其他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

  《办法》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党委(党组)主要调查核实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制度、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等五个方面;对纪委(纪检组)主要调查核实严格执纪监督、铁面无私办案、强化派驻监督等三个方面。

  《办法》还对“一案双查”的实施程序等作了说明。

  一案双查

  是指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近日,省纪委印发实施《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要求在查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对各级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党委(党组)以及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纪委(纪检组)实行“一案双查”。今天,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

  背景:督促“两个责任”的落实

  记者:以省纪委名义专门印发“一案双查”工作办法基于何种考虑?

  省纪委: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由于现行规定中缺乏对“一案双查”程序和内容的专门要求,在适用对象、适用情形上也没有明确界定,致使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一案双查”程序启动随意性大、刚性约束不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倒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办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明确工作对象、启动情形、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等,提高“一案双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形成全省上下一齐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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