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最高可获20万奖励

10.08.2019  10:31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为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了《海南省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政22条内容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见习工作管理,扩大了就业见习的范围。

      《管理办法》提到,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均可参加就业见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管理办法》规定,在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府承担就业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岗位工资,并在支付见习岗位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省就业局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选工作。经评选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统一授予“海南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牌,并择优推荐参评全国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评选为省级或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