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要不得 盘点十大违反“门前三包”情形

03.08.2015  10:54

  海口晚报记者 李传华

  海口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是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的,它使得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违法情形及处罚有标准可依。8月2日下午,在动员大会结束后,市市政市容委相关负责人结合《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独家向本报作了介绍。

  1不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不消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和绿地内。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2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不整洁。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及时修复损坏的门店招牌。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采(构)建筑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商(店)门前私自设立遮阳篷。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出店经营。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8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9擅自拆除、占用和移动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一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对不同情形的噪音扰民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可以参照。

 (海口晚报8月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