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资争吵 琼中一被辞退的养虾工欲杀女老板获刑6年

24.07.2017  01:11

      家住琼中县52岁的男子张某武,在养虾基地工作半个月后遭女老板辞退,双方因工资结算未谈拢发生争吵,张某武情绪失控持械欲杀女老板,在朋友的拦护下女老板幸免于难受轻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武有期徒刑6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2016年4月9日开始,张某武与朋友朱某受雇到儋州市某公司养殖基地养虾。4月23日8时30分许,女老板张某某因对张某武、朱某清洗虾池的工作不满欲辞退其二人,后双方因工资结算标准问题发生争吵,张某不同意按张某武的要求结算工资。张某武认为工作期间受到张某的种种刁难和责骂非常生气,便产生将张某打死的想法,于是从墙角处捡起一根实心铁棍朝张某的头部连续击打三下,致张某受伤倒在地上。朱某见状上前拦开,张某武欲继续殴打张某,被朱某拦住后又将铁棍向张某身上砸过去,然后回宿舍换衣服。朱某扶着张某往宿舍走,张某武看见后又从宿舍拿一把锄头冲过去欲殴打张某,被朱某再次劝拦住后将锄头扔在现场,随后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张某头部多处损伤、右耳存在听力障碍,被评定为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辩解其没有要杀人的主观故意,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直接影响对其定罪量刑,不应认定为自首。鉴于张某武具有投案情节,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致使张某某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某武上诉后,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某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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